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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的這「評價機制」,基督教倫理學就是在討論這個的,這領域也有很多著作,因此是 一個複雜的領域,我僅能以一點淺薄的見識,對你提的正當防衛作出一點見解。 ※ 引述《qinwhite (白皇后)》之銘言: : 感謝諸位版友的熱心回應 : 我想總結一下看過各位意見以後的心得 : 首先 : 基督教要說人不可能不犯罪、內心有惡意就算沒有行為也是犯罪 : 我都可以接受 : 但我覺得這樣會有兩個問題 : 其一是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 : 人的行為或心理狀態,其瑕疵種類和輕重程度,無法被適當評價 : 所謂適當評價,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講就是罪責相當原則,或是最後手段性原則 : 因為我相信多數人都和我一樣相信 : 有些瑕疵實在太過輕微,根本沒有論罪的必要 : 像是因為路不熟,在錯誤的地方轉彎,導致比預定時間晚了五分鐘到 : 或者出門忘了帶鑰匙,回家時只好打電話請鎖匠來開鎖 : 如果這樣的瑕疵也要論罪,生活將會戰戰兢兢,充滿恐懼 : 又,即便是真的對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為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也未給予評價上的區分 : 例如,假設我從前公司離職時,幹走一隻立可白 : 和我把路邊小孩擄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萬 : 基督教會給予這兩種行為不同的評價嗎? : 目前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回答 : 其二是 : 以我骯髒的世俗心靈,認為有些罪在這個世界上,其實有存在的必要 : 舉例而言,大家都聽過所謂「善意的謊言」 : 即將臨終的A做了一道菜給其家人B吃,問好不好吃 : B雖然覺得很難吃,但是不忍心告訴A,於是告訴A菜很好吃 : 因為B覺得,若是告訴A菜很難吃,A可能會心情低落 : 又如 : A與B相揪去爬山,在杳無人跡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對B強制性交 : B出於體力上的弱勢,又無人可求助,也沒有可供反擊的石頭或樹枝 : 出於急迫,無奈之下,B找到微小空隙將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 這個例子在世俗刑法上就是正當防衛 : 世俗之人多不會對B殺A的行為加以非難,因為B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 在這個緊急、別無選擇的當下,世俗國家賦予人動用私人武力捍衛自己權利的權力 : 又如在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鄭捷,遭處以死刑 : 執行死刑的法警,在開槍射殺鄭捷的那一刻,顯然也殺了人 : 但是也沒有人會認為該法警的行為具可非難性,因為他有依法令執行工作的義務 : 在我看來,無論是善意的謊言、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執行 : 基於以上種種事由的犯罪,在這個社會上都有其必要性 : 因為如果我們不容許基於前述事由的行為,對於社會安定秩序會造成更大的破壞 : 但是這一層評價機制,在基督教裡似乎看不到 : 如果有,很期待有人能回應我 : 謝謝 您的例子「A與B一起去爬山,在杳無人跡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對B強制性交,B出於 急迫之下,找到微小空隙將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在上帝創造的這個人類所生存的社會有其結構或架構,也就是「規範性」、「處境性」以 及「存有性」,分別對應上帝的律法、現實狀況以及行動者的心態與動機,在倫理學上也 是依照此結構作出判斷的。 「規範性」:上帝的律法明確禁止殺人,但這是指不正當的殺人。但同時也確立「為了阻 止罪惡、保護無辜」的正當武力使用───出埃及記22:2:「人若在遇賊,把賊打了,以 致於死,這人雖然打死人卻沒有流人血之罪」。B的行為是為了即時阻止極惡的強暴罪行 ,這在聖經規範性倫理上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 「處境性」:A與B爬山地點荒僻,B找不到救援,A是主動侵害,B是受害者,B推落A入山 谷造成死亡並非蓄意某殺,而是意外。此情境極端且危險,B採取的行為不屬預謀,而是 出於防衛自己性自主權利之本能,這與蓄意謀殺有本質差異。 「存有性」:B的動機是逃離被性侵,保護身體與尊嚴,不是出於仇恨、復仇或報復,而 是求生。B的內心動機是自我防衛、非蓄意殺人,那麼B在上帝面前並不被視為有道德罪責 。 從「規範性」、「處境性」以及「存有性」三重視角的倫理學分析,B將A推落山谷不是一 個該被譴責的行動,而是一個在墮落世界中,被罪惡逼迫下不得已的正義反擊。雖然死亡 令人遺憾,但B的罪責在上帝與人面前都可說是極微甚或無罪的。 而世界上任何司法機關都是有限且可能犯錯的,所建立的法律不必然是以那擁有終極善惡 準則之上帝的律法為依歸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司法機關都無法做到百分之百公義與盡善盡 美的,儘管它是努力朝著這個目標而不斷改革的。 所以若不聽從上帝那絕對良善的律法,人根本沒有能力知道「罪是什麼」,反而偏行己路 而「絕對自主」,以自己的喜好與考量而自我立法。然而所立之法,雖然因著上帝的在人 內心所安置的道德律,與上帝對世界保守的恩典,使其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上帝的道德 律,但絕對無法百分之百正確的反映上帝的道德律,因而世上的法律仍然是殘破、失準、 在上帝面前是有罪的。 上帝真正的律法在本質上是愛,例如法律規定不能殺人,其核心是人有不可剝奪的尊嚴, 這尊嚴預設了愛,因為愛人如己,所以會極力維護他人的生命權。然而人卻扭曲這樣不可 殺人的規定,之所以不殺人是因為懼怕刑罰與道德良知的功能而非愛人如己,雖然人類因 著懼怕刑罰與道德良知的功能,對社會的安定起到很大程度上的作用,但上帝賦予人類的 真正律法的核心是愛,並不是因為懼怕刑罰,因此每個人遵守律法的動機在上帝面前都是 扭曲的,因此人無法藉此榮耀上帝,所以人是不可能不犯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84.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51804227.A.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