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ldduck: 重點是$$$ 05/18 17:50
這不否認~~薪應該是不會少
但真的辨法執行單週工時40小時 月加班不超46小時
就有待商確了
推 ilovehere: 責任制有廢除吧 八十四條第一項 05/18 20:32
就算真的廢除了~~~~
如果工作遇到不可中斷...(EX:灌漿、開挖...)
是不是也要說...我今天已上8小時要下班了(或是說我這個月已超過加班46小時
要求下班呢?
我想應該是不太可能吧
推 aries5420: 選舉要到了...zzzz 05/18 21:26
可能喔!
每逢大選之前政客大廚們不就開始上牛肉、海鮮,畫大餅
請大家吃(但是都是看得到吃不見得吃得到啊
※ 編輯: fuji3187 (1.160.124.27), 05/18/2015 23:33:23
推 ilovehere: 簡單來說,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沒有廢除的話 05/19 18:47
→ ilovehere: 就沒有板大的週休不週休問題 05/19 18:48
→ ilovehere: 如果確定廢除了,就是看公司怎麼給,大公司就會換 05/19 18:49
→ ilovehere: 成錢或補休之類 05/19 18:50
推 ilovehere: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責任制,廢除後才有用 05/19 18:52
說得很有道理,大公司可能就如同 ilovehere大所說的補假或是貼補薪資
中小公司或是私人企業會不會就比照辨理就不得而知
小弟個人認為不論是補假或是貼補薪資都有利弊,就看公司老闆會怎實施
補上勞動基準法第84條第1項相關條文 http://goo.gl/z4522I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http://goo.gl/hXsQ4j
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內容: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4.26), 05/20/2015 10:53:01
推 ilovehere: 不過重點是不知道有否廢除這條就是 05/20 14:37
照小弟目前看到的現有法規(比照舊規)判讀應該是屬尚未修法
如果真的如同 ilovehere大所說的廢除,對勞工業界屬重大福利啊
如果回歸到老闆身上我想這就............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4.26), 05/20/2015 15:51:18
推 KamijoToma: 公司:給你多兩三千 每個月多做兩天 05/23 02:20
這也是有可能.....就要看公司願不願意給啊
推 KK22665566: 工期還是日曆天計,假日無差別 05/24 07:05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2.112), 05/24/2015 08:12:09
推 CoachKuester: 政府機關事都只做半套,公共工程甲方會管你這麼多 05/26 23:38
→ CoachKuester: 嗎? 05/26 23:38
→ CoachKuester: 契約合約不改+削價競爭不改=屁 05/26 23:39
→ CoachKuester: 領人家薪水的還是乖乖週休一日來賣命 05/26 23:39
別生氣!
讓我們就好好的看待明年各公司與政府如何鬥法(誤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6.129), 05/27/2015 12:15:11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7.13), 06/26/2015 09: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