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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jrajss2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 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 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4.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 間隔至少12小時。 http://tinyurl.com/hxrytxr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 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 約定尚不得排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75.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449765200.A.513.html
kenopy: 打臉 12/11 16:01
CoachKuester: 人家刪文了 12/12 00:00
lariat: 老實說4萬月休四天 每天12HR 我以為是黑奴 12/12 00:04
OhMyHair: 刪啥 .. 12/12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