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cetree (nicetree)
看板Civil
標題[討論] 地震屋毀論責的人員
時間Mon Feb 15 12:57:22 2016
這次維冠大樓倒塌,目前檢察官收押的相關人士有三人
林輝明 建商負責人
張魁寶 設計建築師
鄭進貴 建築師(看新聞找不到他到底是監造?設計?)
但通常工地執行的工地主任、品管人員怎麼都不見檢察官通知去約談?
另外想請問,負責報勘的監造建築師如果只是每層樓澆置前查了四五支柱梁板
是不是就沒事?
反而是工地現場負責的營造工程師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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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riat: 話說當時好像不用技師簽 建築師簽就好 02/15 13:01
推 onepiecefan: 私人的不用品管人員... 02/15 16:14
→ onepiecefan: 現場工程師是有可能有責的~ 02/15 16:15
推 OhMyHair: 正常不是工地負責人? 02/15 20:31
推 rommel1: 新聞不是有報 營造廠老闆已經過世 02/15 21:06
→ aipo: 現場工程師是最倒楣的,有責無權,看不下去只能自己另尋出路 02/19 23:58
→ aipo: 出事了還會因為你曾經待過而被約談,結果賺的是人家的皮毛。 02/19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