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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二、(二).5已有明訂:「依本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者, 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 形協議增減之。」 既然變更設計減作等導致結算金額極低,應屬於工程契約變更, 設計公司自可據此向業主協議服務費用。 ※ 引述《incenseuncle (姆Q~)》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在查閱某案契約時 : 發現該案契約有規定設計服務費之計算如下: : 「發包前以預算金額計算, : 發包後以發包金額計算(低於底價70%則以70%計算), : 完工結算時以結算金額計算」 這種寫法應該不是工程會範本,阿彌陀佛... : (憑印象打,意思應該無誤) : 但這樣有個問題,就是即使因變更設計減做或其他因素導致結算金額極低 : 設計廠商的工作量、成本等並不會因此就變少 : 但在結算之後重新計算服務費時卻一口氣砍掉幾十%的設計服務費 : 造成設計公司虧損,這合理嗎? : 若合理,那如果有些案子,施工廠商完工後有驚人的額外利潤 : 因此以發包金額10%或1%搶標(舉例而已,用極端點的數字) : 那這樣不就沒有設計服務費了嗎 : 設計廠商不就虧死? :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樣有沒有違反採購法精神? : 還是因為合約有寫,所以簽約下去就不得翻身了? : 感謝大家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5.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489659165.A.6EB.html
limit36: (變更設計減做)跟(契約變更)有關係嗎? 03/16 19:15
limit36: 不好意思,你確定? 03/16 19:16
我確定。 ※ 編輯: BPM88 (59.127.15.123), 03/16/2017 19:31:53
AtsukoErika: 變更設計減做當然就是契約變更阿 03/16 22:12
AtsukoErika: l大 不懂的東西 有疑問的話口氣是否可以好一點 03/16 22:14
seemoon2000: 設計變更不管是加還是減都有算設計費的 大哥 03/16 23:41
seemoon2000: 變更設計不管是追加還是追減都算契約變更 03/16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