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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剛加入營造業的菜鳥, 我們公司是丙級的牌,原本標了一個政府工程金額未超過我們的承攬上限, 結果因為場地屬於不同單位未來要進駐,所以大家都有意見, 在做了變更設計後總金額超過了2250萬,由於承辦人和專管也沒說這個不合規定,所以老 闆議定書也都簽好了, 結果上星期查核的時候委員說我們不合規定,要求改善。 但是這部分也不是我們要求要變更,請問如果我們還是依照議定書內容繼續施作,未來結 案會有問題嗎? 如果要改善,是不是我們要請業主發文來說明變更設計跟我們無關,未來結算的時候不能 有所限制呢? 手機排版有點亂,請各位見諒!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Sony F32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7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517374102.A.ADB.html
jpteru: 內政部營建署102年1月23日營署中建字第1023580047號 01/31 14:54
ViewEye: 其實,我比較納悶為啥你老闆還會簽約.... 02/01 00:27
ibanez193: 不算績效? 02/02 12:32
walayhcbk: 感謝回覆!要學的東西真的很多啊! 02/02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