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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與技師有爭執, 如果技師因此離職, 因為公司仍有工程在進行, 依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 是否應立即新聘專任工程人員銜接業務或於3個月內新聘即可? 請問目前實務上是如何運作呢? 蠻傷腦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6.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583333036.A.100.html
eolith123: http://i.imgur.com/hMSmIw7.jpg 03/05 13:02
jeyun: 樓上大大,樓主問的應該是營造廠受聘技師,不是顧問公司的 03/05 15:33
jeyun: 執業技師 03/05 15:33
jeyun: 回原po,我親身的經歷是,要看是哪個縣市,台北市允許短期 03/05 15:36
jeyun: 空窗,(我記得新竹市好像也允許)但高雄市堅持要無縫銜接 03/05 15:36
jeyun: ,主要看承辦人認定 03/05 15:36
jeyun: 營造業法裡超多模糊解釋的空間,導致各縣市政府各自做法都 03/05 15:38
jeyun: 不同,這也是困擾大家很久的事 03/05 15:38
ting701: 瞭解,謝謝各位 03/05 16:19
sebum: 桃園之前要求無縫接軌,不然會罰 03/05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