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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資訊有點多,所以只好用回覆的。 1.土資場為專收餘土場所,目的事業處理場為具工廠登記,餘土只是其製造原料的其中 一種來源。 2.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多為加工型,場內應有原目的所需之設施設備;但土資場則有填埋、 轉運、加工或複合等類型,不一定有破碎篩芬等處理設備。 3.土資場可依再利用規定兼營營建混合物(R-0503),但目的事業處理場不在該再利用規 定內,嘉義市因無土資場,故無土資場兼營營建混合物,看似類似的垃圾僅能以營建廢 棄物(D-0599)申報,這應該是樓下回文的主因。 補充: 1.全台約122處經地方政府核准的土資場,北部占了一半以上,同樣的土方產出量也以北 北桃居多,超過1000萬方/年。 2.可收容營建混合物場所約47場,內有35場為土資場兼營。 3.如對土方有相關疑問,可電內政部營建署或地方政府,或是營建剩餘土石方 資訊服務中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138.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609143910.A.22D.html
inderal: 感謝解說,受益良多 12/28 22:56
andywolfer: 有神快拜.....阿鳥為 01/23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