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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 、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 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 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 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 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 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5-1 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罰則暫略。 --             走過的,叫足跡;走不到,叫憧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3.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ntrbndList/M.1516554508.A.DF5.html
benny0125: 甩棍? 01/24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