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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版貼文. 贈送/販售打火機-- 正常來說應無違法。 但贈送外有菸品標籤/菸品商標,如萬寶路等等,似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的問題。 於販售/贈送打火機照片/內容/內文等夾帶香菸/菸品, 應明確違反菸害防治法/站規。 對菸品/酒品/酒類 等贈品中有香菸/酒類廣告/酒類商標等替香菸/酒類 廣告的商品,如打火機,菸灰缸,T恤,帽子,衣物,酒杯,相關贈品, 有菸酒標誌/商標的相關商品,部份似乎也有菸害防治法/兒少法觸犯的問題。 還請站方明確界定,感謝。 --------------------------------------------------------------------------- 菸害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 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 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 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 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10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 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 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 品。 第 26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酒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4 條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 廣告或促銷 第 36 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限制,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 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 51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 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 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第 5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衛生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之行為。 四、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 ---------------------------------------------------------------------------- 作者 hamasoul (哦耶)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南屯/贈送十個打火機 時間 Wed Oct 16 22:34:44 2019 ─────────────────────────────────────── 物品說明:十個打火機 物品實照: https://i.imgur.com/bQ5BFbM.jpg 贈送規則:15分鐘內能到的 照第一位站內信照片裡面所有的東西都送 不然我要丟了 南屯區 大聖街大隆路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9.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571236486.A.6A2.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2.112.112.75 (韓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ntrbndList/M.1571261229.A.68D.html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112.112.75 韓國), 10/17/2019 05: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