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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本法 107.05.02 修正之第 7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其中只看第七條(有爭議) 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 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 以英文標示之。 對照舊法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 6 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 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 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現在未上路新法,似乎可以開放"成分"使用非英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0.50.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ntrbndList/M.1577548110.A.657.html
kkoowwee1102: "F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12/29 00:00
kkoowwee1102: 新法. 舊法. 舊的公告. 從來都沒有"得譯為中文" 12/29 00:00
kkoowwee1102: 應 或 得 看得懂法律或中文的不會不了解吧 12/29 00:01
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 編輯: Zarooor (140.120.50.28 臺灣), 12/29/2019 00:02:05
kkoowwee1102: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 12/29 00:02
kkoowwee1102: "得" 以英文標示. 只有"第五項全成份" 12/29 00:03
Zarooor: 國際通用符號是啥? 12/29 00:04
Zarooor: H2O? 12/29 00:04
kkoowwee1102: ENGLISH. 沒錯吧. 12/29 00:04
kkoowwee1102: H2O 是化學示. OK ?? 12/29 00:04
kkoowwee1102: 化學式 12/29 00:05
kkoowwee1102: 下一篇有公告文內容. 自己看吧 12/29 00:05
hpo14: 廢文分身洗錢仔 高義滾啦 12/29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