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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嬰 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判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涉及廣告之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 則。 二、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同時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非本辦法所稱廣告: (一)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 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二) 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 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三) 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 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四) 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 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三、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 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5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56.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ntrbndList/M.1705591961.A.8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