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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人回,放假的魯妹回一下好惹。 基本上世界各國很少不會訂立叛國或叛亂罪,所以問題就不只是中國有那美 國也有,啊哈哈哈UCCU這種問題。 問題是這種條文的訂立馬上會有言論自由或者人身自由等其他基本權利被侵 害的疑慮,歷史上不乏有以叛國罪當作萬靈丹箝制人民言論自由或人身自由的事 例。我也理解W君的意思,美帝自己又不是聖人,少跟中國說三道四,所以回頭 複習一下歷史,美帝也幹了不少UCCU的問題。 從近而遠的說,911後愛國者法案大家都知道,其大幅度擴張犯罪調查機關監 聽的範圍與方法,還擁有指向個人性的全面性向各民間公司銀行醫院的資訊提交 權,只要美帝政府願意,連誰的肛門息肉還剩幾顆都能知道。 二戰後麥卡錫主義盛行的時候,其眾議院組了一個調查委員會,調查美國人民 超過10萬人次的政治性言論,而只要被指出你與共產黨有相關連的情況,不只女友 掰了,工作丟了,社會鄙視你,連爸媽都唾棄你,這種權威機關性格的東西,一時 間權傾朝野,人人自危,深怕哪天自己變成共產黨的同路人,因此連一般公民都不 願意在公開場合談論政治性言論。(還有史密斯法案,當時的米國人到底有多怕共 產黨啊) 二戰時,美國長期以來就對黃種人歧視,日本偷襲珍珠港後,更發覺看來黃種 人既非我族類,應該及時關起來免得叛國,於是將大批日本人送入集中營,後來發 生訴訟,而在聯邦最高法院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案時,大法官們針對集 中營的行為,竟然也只說,一切合法,謝謝指教。 一戰時,美國人自己針對徵兵、妨害國家軍人執行任務等等事項立法,亦即間 諜活動法與叛亂法,禁止人民發表妨害國家應得戰爭的種種言論,後來也發生訴訟 問題,某人就是發發傳單宣傳不要為國家當兵,也被起訴定罪了,到了聯邦最高法 院,此即有名之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大法官們也是又認為,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活該你戰爭時期發表類似叛國之危險言論。 1798年,英美兩國好像又有戰爭的可能,故而想去找法國人幫把手,但談來談 去又變成跪法談判,美國國會之鄉民們頓時覺得受到法國人污辱,差點想一次對英 法兩國開戰,火速通過外人叛亂法案,鞏固權力領導中心,對於以言論批評詆毀美 國政府與其總統之人民,均將之通通抓起來也。 從近而遠的看,美帝聖人嗎?不,他自己也沒多乾淨。但比中國聖人嗎?這我 對中國不了解,所以也不知道,懇請大陸諸鄉民賜教。但是我知道,美帝會進化的 ,他的政治體系允許他進化,他有逐漸聖人化的空間。 因為歷史上顯示,美國關於言論自由的範圍與保障,縱然來回拉鋸,但是主軸 卻仍是如何深化,在他的政治體系裡,也永遠不缺乏反對的意見,反對意見成為主 流意見的機會也相當存在。比如,1798年搞出外人叛亂法的聯邦黨人,在1800年大 選被美國鄉民發現你只是在整政治對手而已,因此共和黨大勝以終。其後美國自己 承認錯誤,直言自己的行為根本違憲。 一戰時的間諜活動與叛亂法,威爾遜政府提出的草案,其實是被國會大打折扣 的,也就是說國會代表深深知道這對言論自由的侵害。(那到底之前的草案有多強 大啊)而時之法官,也就是司法權,也在個案判決想方設法讓被告脫罪。 麥卡錫主義當時與後來冷戰結束後的美國人檢討改進也不說了,反正司法權單 位其後就是逐步放寬言論自由,這還是在越戰時期,那種大規模學生暴動流血衝突 的情況下放寬的,以下會看到如何放寬。 而愛國者法案有落日條款,國會批准再授權條款與美國自己的檢討就不說了, 日本人被關在集中營在本版應該會受到全力支持?那我也就更不說了,只說了一個 關鍵性問題,那就是煽動性暴力言論在美國受不受到保障? 這也是主要的回應點,一般當然不能接受有人開者坦克車上街叛國攻入總統府 這種實質攻擊的叛亂,或是割地為王變成現代三國志或信長之野望(是說真的情況 發生的時候,國家刑法處罰還有意義嗎?),可是自己說說話,上網發洩或投稿或宣 傳單,能不能煽動大眾暴力性違反政府?可是煽動性暴力言論也是言論的一種,這 通常還是政治性言論,受不受到憲法的保障?若是受到保障,有沒有保障範圍? 美國法院的處理方式是,區分他是否為政治性言論?若他是政治性言論,他要 受到憲法較為高度之保障。而前述之暴力性煽動言論認為是政治性言論,要受到高 度的保障,而其保障的界線則在於大名鼎鼎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所謂雙階理論, 對於政治性言論司法權要採取更高度有力道的審查。反之迷片、商業廣告這種言論 ,法院就比較尊重立法與行政權的決定。絕對不精確的比喻是法院要卯起來對法案 或個案雞蛋裡挑骨頭還是輕輕帶過就算了。而台灣司法實務也承繼此種理論。至於 詳細各位心情愉悅的話就不用看這種東西煩心惹,再說理解這個似乎對身體健康也 沒甚麼實質幫助) 在前述的一戰時發表好男不當兵免得國家奴役你的訴訟案件中,首次出現了這 種判斷方式,關鍵原文既少,茲摘錄如下。 The question in every case is whether the words are used in such circumstances and are of such a nature as to create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hat they will bring about the substantive evils that Congress has a right to protect. 這樣仍然抽象,故所謂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美國大法官用了戲院裡 喊失火了的比喻,也摘錄如下。 The most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free speech would not protect a man in falsely shouting fire in a theatre and causing a panic. 這樣比喻當然仍是抽象,不過首先可以確定的是,不是所有的煽動性暴力言論 都會超過憲法的保障界限,而國家要處罰,也要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從戲院失火 的比喻來說,那還要真是到了很危險造成社會緊張會受傷會有人領便當的程度。( 換句話說,一個小小鄉民在網路上發言有這種程度嗎?不一定啦,但是一般抽象的 想想還是很難吧,尤其網路意見正反異同性的雜亂出現都會大幅度降低風險) 這個判斷原則美國法院完全接受,也在接下來的判決中引用。而其抽象彈性的 更具體化,出現在Brandenburg v. Ohio案時,被告被起訴演講時鼓吹非法之暴力與 恐怖主義手段達成政治目的或產業政策,而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最終認為明顯而立即 之危險在the language must (1) expressly advocate violence; (2) advocate immediate violence and (3) relate to violence likely to occur,也就是主觀 性故意、主觀上就是要立刻發生暴力活動與客觀上會有高度迅速之發生可能性。而這 個判斷模式為往後之美國司法實務所使用,也就是在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後,又外 加一個直接煽動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你發表了煽動性暴力內亂等言論,但是其實 無法預測得知會發生多大的暴動情況,法律上用語叫做無從預見,法院就不會進一 步去審查,而當然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這樣主客觀夾擊下,美國法院把言論自由的範圍放寬到這裡,雖然也有批評, 如發生危難的嚴重性與言論自由的衡量下,有時發生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等等, 甚至直言這是坐以待斃的原則。 不過本魯妹覺得歷史上通常的情況都是高估危險性,比如共產黨在美國宣揚暴 力革命,大概真一出場連美國鄉民的家都攻不進去,還用得著人抓嗎?日本人關了 又怎麼樣了?通常最後才發現危險性都是在當時社會極端的獵巫情緒中被擴大,而 這種法案都變成是整政治立場不同的人的工具而已,且法案要顧及較大部分,還是 針對極端事件,不言而知。而真的出現變數的情況在於911後恐怖主義的情況,愛 國者法案把監聽範圍擴張到如許大,但注意的是,美國司法權並無更改此判決適用 ,監聽範圍的擴大也是程序法範圍,不是刑事實體法。 好了,有了以上的了解,來觀察米國法上關於叛亂罪,才不會陷入你有我也有 ,UCCU的問題,人家目前是這樣看待叛亂罪與言論自由的關係的。 以上。 ※ 引述《Wulv (精通五律Wulv)》之銘言: : ※ 引述《yommy1108 (fre)》之銘言: : : 美國的《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雜志網站上,最近有一篇文章,題目是《10條最 : : 糟糕的中國法律》(The 10 Worst Chinese Laws)。 : : 最終來說,中國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不是由經濟發展決定的,而是由這些法律決定的。 : : 不去改變這些法律,這個國家就永遠是一個中世紀的國家。 : : 1. 《刑法》 : :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 : : 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 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 : 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由於《刑法》第105 : : 條的規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地壓制所有的批評。許多批評政府的人,最終都被以顛覆罪 : : 起訴。 : : 《國家安全法》 : :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 :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 : : 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 : : 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 :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 :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 :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 :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 :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 現行美國法典18 U.S.C. 2383﹕ : 任何人﹐鼓勵、著手、協助或參與任何針對美國及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 : 或對這種行為給予援助﹐則需判處罰金或10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 : 且不得為美國政府錄用。 : 現行美國法典 18 U.S.C 2385﹕ : 煽動或鼓勵用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壞美國政府﹐宣揚暴力推翻美國政府是合理合法的﹐ : 都屬於重罪﹔當判處罰金或20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 : 並在犯罪後5年內不得為任何政府機構錄用。 : 上面是憲法,還有州立法: : 俄克拉荷馬州立法典Okla. Stat. tit. 21,§374規定﹕在遊行示威中打紅旗﹐宣揚 : 無政府主義或宣揚對美國政府不忠﹐目的在於破壞美國政府、州政府及其法律的﹐屬 : 於重罪﹔當判處10年以下監禁﹐或一千美元以下罰款﹐或二者兼科。 : 其余不一一列舉. : 以上. : ( ̄ε(#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25.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22023136.A.149.html ※ 編輯: koukai4 (1.171.225.200), 01/23/2015 22: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