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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iam2001 (人間似水泊)》之銘言: : : 這就像你今天去菜市場買菜也是單純的民法契約關係,這種是你們 : : 買菜賣菜的人說了算,國家原則上不會說什麼。除非到了,有爭執的時候 : : 到了法院,請求契約履行時,國家才會開始出現。 : : 所以就不是言論自由啊,言論自由跟私人市場兩個訂約毫無關係,一個私法 : : 一個是公法,你要求言論自由幫助私人契約之一造,可以有事前的損害賠償 : : 請求權是不可能的,因為那是兩組很不同概念。 : : 基本權利不能拿來請求私人契約之一造損害賠償,更無庸說事前。否則 : : 全國公民都有基本權利都能請求損害賠償? : : 你要的是民法上請求權基礎的問題,跟言論自由無關。 : : w君也知道憲法最高性,那就應該也知道憲法不能直接引用為請求權基礎 : : 這要交給下位階規範處理。 : 你這整段沒有回答到我要問的。 : 我的意思是說像我們台灣或是英美那種請求權或是什麼損害賠償, : 都只過是「事後」的補救。 : 我在意的是時間上的問題,也就是事前的阻止比事後的彌補來得好。 事前預防確實勝於事後補救,但不應該全交由法律負責 你把法律想得太過萬能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可以禁止人民不去做哪些事情,但沒辦法告訴人民應該做哪些事情 例如酒駕可能殃及無辜的路人,但法律也只能訂定酒駕罰則 總不能規定所有人都不准喝酒吧 : 像中國那種較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 : 都已經「事前」先過濾掉一些不恰當的言論, : 對於人權上, : 還有之前網友說的那種微軟公司的機密不能上網po, : 個人是以為有保障的。 : 基本上一個公司的機密外泄所造成的損是有可能很巨大, : 即使是公司對於那個員工「事後」請求損害賠償, : 往往不是那個員工個人負擔得起的。 : 即使獲得賠償,也無法彌補公司財務上或名譽上的損失, : 也就是說侵害和賠償兩者是不對等的。 : 這就是所謂的「言論自由」之下會造成的弊端。 但是為了公司而直接犧牲掉員工個人的權益,是否恰當呢? 員工替公司工作,但不代表要為公司奉獻上一切 難道要讓所有員工都不能上網po文吧 甚至為避免情報外洩而監控員工一舉一動,包括在工作外的時間 這樣做會比較恰當嗎?法律真的不是萬能的 : : 如果要說甚麼想法只是出於血統或者習俗,我也沒辦法說明了。 : : 人類社會裡的合不合理確實牽涉當代人的對於事物的想法,這影響了 : : 立法者與解釋法律的人。 : : 不過要問的是,言論自由的開放程度與限制程度,什麼時候會到了 : : 絕對禁止的時候? : : 絕對排除某種言論出現? 誰可以決定這種言論永遠不能出現? : : 誰可以保障某種言論在現代不適合,但是我們的子孫覺得合宜? : : 談到絕對禁止的時候,你覺得怎麼樣? : : 你要怎麼排除多數意見排除少數意見的危險性? : : 再說了,東方思想是什麼東西,拿色情或是女性裸體來說,台灣或許 : : 美國一些南部小鎮還要開放許多。我也懷疑有人有傳統的中國思想? : : 不然你支持戀愛自由嗎?還是媒妁之言? : : 傳統的中國思想到今天還剩幾成? : 所以這就是政治啊。 : 各種不同立場,不同價值觀的人或是團體在決定「主流」價值觀、標準是如何, : 一定會有爭論、衝突,甚至到流血的戰爭。 : 因為每個人演化之後的智商,個性,生活習慣不同, : 而人有那種尋找同質性的人在一起交朋友的習性, : 但重點來了。 : 私領域下,大家就和自已同類的人交朋友,生活,井水不犯河水, : 然後,到了公共領域, : 如定法律, : 就會產生許許多多的爭吵,也比是政局上的動盪。 爭吵是難免的,但是基本人權是必須維護的,例如言論自由 不能因為不贊同對方的論點,就禁止對方發言 因為這是作為人類所應有權力,不管是在個體或是群體中都是如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5.32.221.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22384552.A.890.html
jiangxw: 古有萬里長城,今有GFW網絡防火墻。 61.190.18.182 01/28 09:20
Wulv: 長城算是中共做的好事~值得表揚~202.109.248.171 01/28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