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之銘言:
: 為何立法院的選舉,亮票就可以?
: 這些人是不是恐懼甚麼?急著證明甚麼呢?
最高法院決議 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均無罪
2010年高雄縣市合併後,首屆正副議長選舉時,爆發議員亮票案,檢方將亮票議員起訴,
卻都被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對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年初以判決違背《憲法》、
脫離現實、豈能「市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公然亮票有理」等理由,提出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今天下午依據日前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的決議,駁回檢察總長所提的非常上訴,
也就是日後議員們推舉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均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僅涉及議員的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是議員本身
所保有的秘密,非國家機密,也與國家政務、事務無關,並非公務秘密。最高法院認為,
如果將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一事列為公務秘密,則議員不僅投票時不能有亮票行為,投
票後,也不能將投票內容告訴家人、朋友或同黨同志,否則就觸犯公務員洩漏國忙以外秘
密文書罪,但如此認定顯屬過苛,因此認為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並非公務秘密。
此外,《刑法》的妨害投票罪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正副議長選舉不能有亮票行
為,因此本於「罪刑法定主義」不能認定議員亮票違法。
最高法院並引《憲法》129條及《地方制度法》4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的目的
,是在維護選舉程序的公正與結果的正確性,作用是在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的自由,賦
予投票人秘密投票的保障,並非課以對投票圈選內容保密的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自願
亮票,應屬於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的行為,除《刑法》對亮票行為有特別處罰規定外,
不能將此項行為視為「洩密」加以處罰。
最高法院並指出,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因此議員在正副議長選舉時的亮票行為
,其動機有可能是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的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
至於議員亮票行為是否適當,最高法院認為此行為雖有爭議,但在《刑法》未有明文規範
前,宜由議會內部紀錄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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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1/682407/
我知道你很懶~給你框重點好了~XD
最高法院並引《憲法》129條及《地方制度法》4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的目的
,是在維護選舉程序的公正與結果的正確性,作用是在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的自由,賦
予投票人秘密投票的保障,並非課以對投票圈選內容保密的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自願
亮票,應屬於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的行為,除《刑法》對亮票行為有特別處罰規定外,
不能將此項行為視為「洩密」加以處罰。
最高法院並指出,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因此議員在正副議長選舉時的亮票行為
,其動機有可能是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的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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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你知不知道台灣的政治生態,國民黨買票的問題時有所見.
之前賴清德就吃過一次虧,還是別大意的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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