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2901911: ..你回的會不會太好打...連主詞都講錯 61.227.242.175 12/02 01:48
→ h2901911: 連歷史證據都不用... 感覺這篇有失水準 61.227.242.175 12/02 01:49
→ Sinreigensou: 樓上你也沒回甚麼啊 1.161.140.23 12/02 02:21
推 ianlin45: 樓上氣勢越來越弱了…… 被打臉得不要 115.82.32.141 12/02 07:47
→ ianlin45: 不要的 115.82.32.141 12/02 07:47
→ AVENTCHILD: 你看他讲来讲去那几句话 183.63.155.149 12/02 08:49
→ AVENTCHILD: 0几年的愤青大抵都这样 183.63.155.149 12/02 08:50
推 Sinreigensou: 原來真的有人可以自我感覺良好成這 101.14.247.162 12/02 09:32
→ Sinreigensou: 樣,自己什麼都沒寫沒回就能嗆 101.14.247.162 12/02 09:32
推 h2901911: 連續n 篇文了,s大不好好看內容 61.227.242.175 12/02 10:47
→ h2901911: 這類討論串恐怕不下20篇的討論了吧 61.227.242.175 12/02 10:47
→ h2901911: 前面質疑過的、反駁過的點,難道要重打 61.227.242.175 12/02 10:48
→ h2901911: 還是老問題,同樣的主張都被反駁過了~ 61.227.242.175 12/02 10:49
→ h2901911: 卻一而再、再而三的故意忽視再拿來講 61.227.242.175 12/02 10:49
→ h2901911: 比方:"中共沒有統治過台灣"所以台不屬中 61.227.242.175 12/02 10:50
→ Sinreigensou: 你拿別人的文章來質疑我不就好厲害 101.14.247.162 12/02 10:51
→ h2901911: 這種論點無論在哪裡都行不通,也澄清n次 61.227.242.175 12/02 10:51
→ AVENTCHILD: 我写了东西只不过都是喷你你不爽而已 183.63.155.149 12/02 10:51
→ Sinreigensou: 自己有點想法好嗎 101.14.247.162 12/02 10:51
→ h2901911: 我自己和別人討論的文章就提過類似意見 61.227.242.175 12/02 10:51
→ h2901911: 好笑的是,對錯、真假才是重點... 61.227.242.175 12/02 10:52
→ h2901911: 誰在和你力不厲害啊0.0,我們是來比強? 61.227.242.175 12/02 10:52
→ h2901911: 甚至我反駁的方式和c大也完全不同... 61.227.242.175 12/02 10:53
→ h2901911: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我佩服他 61.227.242.175 12/02 10:53
→ h2901911: 求真的功夫,不是因為只有c大說的有道理 61.227.242.175 12/02 10:54
→ h2901911: 我不懂,求真的人怎會不把已經有的證據 61.227.242.175 12/02 10:54
→ h2901911: 放在心上。一心只想要贏、想說成自己對 61.227.242.175 12/02 10:55
→ h2901911: 老實講,台灣真的不屬於中國我也不會怎 61.227.242.175 12/02 10:56
→ h2901911: 樣,但人就是不能憑喜好定真假, 61.227.242.175 12/02 10:57
→ h2901911: 就像緬北也不被緬政府統治,但我不會 61.227.242.175 12/02 10:57
→ h2901911: 因為不喜歡緬甸就說緬北獨立,那是鬼扯 61.227.242.175 12/02 10:58
→ h2901911: 如果結論不喜歡就無視可信的證據、推論 61.227.242.175 12/02 10:58
→ h2901911: 那我們一輩子在學識和品德上的學習, 61.227.242.175 12/02 10:59
→ h2901911: 不就是垃圾! 61.227.242.175 12/02 10:59
→ h2901911: 而當別人有理,我們應該承認,就是素質 61.227.242.175 12/02 11:00
如果是要瞎掰嘴砲無傷大雅,但這事我的看法是既然談到 法理
就要先依 法律上的定義、原則、條例 來論證相關事例。例如 主權的
割讓轉移放棄,前面有網友翻出國際法的教科書及專家們公認的
原則來論述,從這方向出發才是行情-- 否則去上法院開庭看看,
沒幾下就先被主審法官轟出去。
故討論要先符合上面的一些原則精神否則只是變成媽佛版
大家自由說鬼故事就行~~ 如果可不管法理定義原則
那我也可自創國際法來呼弄網友。
後面看我瞎掰對大家來說既不營養也很傷眼,
還是觀摩一下專家的見解
附註: 戰爭法對割讓(Cession)的研究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149.htm
..... 上略
最後談論「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懸空割讓是一種「暫時狀態」而非「最終結
果」,因為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由戰勝國來佔領,由戰勝國的軍事政府「暫時握有」被
佔領區的主權,最後由佔領國的軍事政府移交主權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國際上有三個
實例:
(一)、發生在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西戰後巴黎合約,西班牙放棄古巴,但是沒有指
定收受國,因為,美國是對西班牙的戰勝國,所以就由美國佔領古巴,派遣美國總督管轄
古巴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直到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在美國協助下,平民政府
成立,美國軍事政府正式將古巴「主權」移交古巴共和國而退出。
(二)、一九四七年二次大戰後,軸心國義大利被要求放棄北非的利比亞與索馬利亞,沒
有收受國,直接交給美、英、法、蘇四國共管。
(三)、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
,沒有明白指定收受國,針對台灣,美國昰唯一武力攻擊日本而獲得勝利的國家,所以根
據國際法,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而被委託來台
灣佔領的「蔣介石集團」為「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次
要佔領權」的權力不能超越「主要佔領權」,更不能違反國際法的規定。
※ 編輯: nanlong (112.104.204.68), 12/02/2016 13: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