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理清楚,並不是孟德斯鳩或者後來的專家學者提出了三權分立這個概念,認為應該
製造三大可能的權力機構,而是孟德斯鳩所在的那個世界上,本身就存在著幾千種甚至更
多種不同的權力機構。孟德斯鳩像別的知識分子一樣,他看到這些不同的權力機構,覺得
應該給它搞一下分類整理,他就說,這些各種不同的、千奇百怪的權力機構應該分為三大
類:一類,比如說像法蘭西國王,應該算是行政權力;一類像是英格蘭的國會,應該算是
立法權力;一類呢,像他自己任職的波爾多法院(孟德斯鳩繼承伯父的封號成為男爵
,並繼承了伯父的波爾多高等法院庭長職務,後來他將這個官職賣掉),應該算是司法機
構。其實這個分類是不嚴密的。我們都知道,巴黎的所謂的國會或者最高法院是兼有立法
和司法職能的。而英法兩國的國王,自己在行政職能之外,也兼有一部分立法職能。但是
這不重要,重要的就是,“三權分立”其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在已經成立的多元權力結
構之下,把它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它不是三種權力,而是多種權力被專家學者分成了三
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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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三權分立本身就是一件很詭異的事,像英國憲法就不是三權分立。國會無所不能,上
議院自古以來就是王國的最高法院。普通法官都有造法釋法之權,無需獨享憲法解釋權的
最高法院。中國認知的西方大概只有美國而已,中國立法司法合一跟英國也差不多,這樣
還可以說是中國特色,英國人可以告中國人山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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