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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uglas3737 (趙黑衣)》之銘言: : 種族歧視合法--違法抗拒種族歧視--違法行為民主但依然違法,此外我和刺?討論了公 : 民不服從運動的問題,包括太陽花,我的觀點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 太陽花就是違法行為。民主和法治里面你們選擇了民主,踐踏了法治。我不認可 : 。我認為必須堅持法治,不能用踐踏法治的行為來維護民主。這樣只會導致民主 : 的進一步流失。因為民主必須要依靠法治來保證。 這樣講好像支持太陽花就是踐踏法治,這必須指出我的立場跟道格拉斯都是認為必須 堅持法治,但是他的法治是未審先判的,只要違反現有的法律就是違法行為,而我的 論點是違反現有法律不見得會違法,必須考慮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由法官針對個案 的事實權衡而後進行裁判,只要法官裁判的結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就不能認定法治遭到 踐踏,這個法官裁判的過程一樣是堅持法治,而非主張公民不服從可以超越法治存在。 當然也有一些論點是主張公民不服從是可以超越法治的,就是所謂的抵抗權,要如何 選擇就是依照個人的價值判斷而定。 提供一個憲法基本權阻卻違法的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373號被告李OO毀損案件新聞稿 被告李OO之言論,除表達其個人對於校方使用同具政治意涵之「光復」二字作為校內公 共設施命名之反對立場外,更主要之目的實在於抗議OO大學對於師生投票結果之處理方 式。其對於上述議題之言論,依其類型而言,為監督公眾事務之言論,此種言論在公共事 務的討論過程中,得以提供不同思想或意見,使大眾獲取多元觀點、資訊,更呼應民主政 治程序中所強調之資訊公開、充分思辯之宗旨所在,法律自應給予高度的保障。而OO大 學因被告李OO之行為所受之侵害,為一亦受憲法保護之財產法益。其受損之銜牌,非有 不能回復原狀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情事,亦得以數額不高之金錢替代加以賠償。本院就此二 種基本權利之性質、欲表彰之意義、限制之結果,兩相權衡之後,認為OO大學之財產權 ,在面對被告李OO言論自由之時應該退讓,以刑罰相加被告李OO上開所為,在個案適 用中將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據此,堪認本案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被告 李OO之行為應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存在,縱其構成要件該當,亦不成立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0.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86013253.A.C2E.html ※ 編輯: hawick (220.143.20.149), 02/02/2017 2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