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討論] 西方民主的深度矛盾
時間Fri Feb 3 16:40:25 2017
新年愉快。
好久沒來,本版討論熱烈,可喜可賀啊。
我也參一腳討論一下。
※ 引述《douglas3737 (趙黑衣)》之銘言:
: 我們講了很多。某些朋友反復提到民主就是用來保障少數人權益的。
: 張為維指出西方民主體制的三個致命缺陷中有一個是:假設權利是絕對的。
: 在這個基礎上,我節錄一段文章,來更進一步闡述這個假設的錯誤。
: 西方民主的內生性矛盾在這里暴露無遺,這個矛盾就是:
: 人民概念的群體本位性和自由權利概念的個體本位性之間的矛盾
: 以下為文章內容:
: -------------------------------------------------------
: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統治”,英文“民主”一詞源于希臘文,本意是“由人民統治”
: ,林肯的著名民主語錄“人民的政府,屬于人民,為人民”(民有、民治、民享),
: 就凸現了這個核心。但是,在西方民主體制中,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核心理念:“保
: 障個人權利”。在西方民主的話語敘事中,“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不僅是沒有
: 矛盾的,而且是相輔相成的一對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個人權利,只有保障了個人權
: 利才能實現人民統治的民主。不過,從深層邏輯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概念存在著矛盾
: 。因為,“人民”是一個群體本位的概念,而“個人權利”則是一個個體本位的概念
: 。在個體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無數個人的集合,這些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
: 見,不存在整體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所謂“人民利益”其實是很多互相沖
: 突的利益,所謂“民意”則是無數互相對立的意見。
我姑且把「人民統治」當作「國民主權原理」吧。
也許定義上跟對岸有差距。
不過這應該是總是抄襲德日的台灣與西方世界共通的定義名詞。
猜測作者之所以把「“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看作矛盾,
是來源於希老闆造得孽。
19世紀20世紀初,之所以把國民主權可以看做是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的「一環」,
應該是來自於很直觀的想法。
亦即,國民透過選舉制度授權給國會議員或是行政官員,
再設計其他的選舉機制比如罷免,
如此一來國民可以透過選舉機制掌握國會議員,反之
國會議員也必須考量國民的基本權利才能選上。
於是乎,當時的人想像不到。
既然是國民授權的人,怎麼會反過來咬國民一口。
但是,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透過民主制度選上的希老闆卻是打開歐戰與二戰的噩夢。
不僅如此,希老闆透過民主機制選上,也透過民主機制
排除社會中的「他者」或是「少數」或是「弱勢」。
他不是用我們當代比較不明顯的、進步的排除方式。
他用的非常暴力直接,打開一個集中營,把社會中的弱勢
少數、不受歡迎者,全部通通一起燒掉。
民主機制的產生的暴力,直接了干預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姑且不論當時德國、歐洲的多數民眾受到戰爭死亡威脅。
其社會中的少數,以非常極端的方式排除。
這確實是國民主權原則與人民基本權利的衝突,
二戰後歐陸法學怎麼解決這個困境?
除了在國會選舉制度上與國會議事討論制度的改革外,
權力分立原則發揮了效果,亦即,透過司法權的違憲審查制度,
來預防再一次行政權與立法權暴走的事件發生。
也就是說,人家不是沒有解決(當然解決多少是另一個問題
但是我們在討論的時候,不能把眼光停在19世紀。
: 民主理論為了解決“人民統治”中個人意見沖突的問題,使用了“大多數”來代表“
: 人民”,大多數人的意見就是人民的意見。不過,如何定義“大多數”又產生了新問
: 題。若把“大多數”定義為“絕對多數”,那么“大多數”就應該是大于50%。當只有
: 兩種意見A和B的時候,雖然有可能出現A和B各為50%,但只要稍有差異,還是可以確定
: 微弱的“絕對多數”。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意見往往不止兩種,如果有三種
: 意見A、B、C,就很可能不存在“絕對多數”,沒有一種意見可以達到50%以上。此時
: 可以作出的妥協是把“絕對多數”改為“相對多數”,把A、B、C中人數最多的意見定
: 義成人民的意見。譬如A是33%,B是33%,C是34%,那么C就是“相對多數”,就代表了
: “人民”。如此的結果出現了悖論,“相對多數代表人民”導致出“絕對少數代表人
: 民”,因為34%的人支持C意見,而66%的人不支持C意見,34%的“相對多數”本身是“
: 絕對少數”,民主制中的人民竟然演變成“絕對少數”。
這個很正常呀。
不管你是民主政體、獨裁政體。
人類的世界就是這樣。
比如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享有婚姻制度?兩個人有三種意見。
或者班上去哪裡畢業旅行?討論沒完沒了?
這是人類世界的常態,無關乎國家社會的政體。
: 關于民主制度中的“大多數”問題,歷史上已有許多學者對此進行過研究,譬如,早
: 在羅馬時代的小普林尼[1]就已經注意到與此相關的問題;文藝復興時期的德意志神學
: 家尼古拉斯[2]在思考神圣羅馬帝國的帝位投票時對有關多數的選舉方法進行了很多研
: 究,并覺察到其中的悖論;到了18世紀,波達計數法[3]和孔多塞悖論[4]研究檢驗了
: 很多投票方法,系統地指出了民主選舉導致的“非多數”悖論。在20世紀下半葉,美
: 國經濟學家阿羅[5]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更為嚴格的推理研究,證明了“不可能定理”,
: 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種選舉機制,可以通過多數票規則而使個人的偏好意見總合為社會
: 的偏好意見,也就是說,不可能使個體本位的不同意見總合為群體本位的人民意見。
: 雖然有這么多的學者進行了嚴格的探討,并得出了理性的結論,但西方民主制卻沒有
: 對“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的概念矛盾作出認真的理性處理。根據理性的邏輯,
: 如果民主制要堅持“個人權利”,就應該修正“人民統治”,應該改用一個個體本位
: 的概念來描述“民主”的統治形式;如果民主制要保留“人民統治”,就應該修正“
: 個人權利”,應該從群體本位的角度來考慮群體中成員的非個體本位的權利問題,來
: 理性地尋求群體本位的人民利益。
不是這樣修正的。
人家的修正方向是,越趨向保障少數者的權利。
: 但是,西方民主制并沒有表現出認真理性的態度,而是蒙混理性地把“個人權利”和
: “人民統治”強行焊接起來。這種焊接術可以給民主制帶來一些好處,可以使民主制
: 在政治語境中“占領道德制高點”,可以使人產生自信的優越幻覺。不過,在政治實
: 踐中,卻會引發很多問題。如果“人民統治”就是“保障個人權利”,每個人都可以
: 認為自己是人民,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自己的意見就是“民意”。但是個
: 人是無數的,人民只有一個,把異質個體的集合視為同質的單體,是會加深異質個體
: 之間的對立,因為個體會把自己視為同質單體的代表,而將其它異質的人視為“非人
: 民”,個體之間的異質差異,就會被視為“人民”與“非人民”之間的對立。
其實就是社會中的各種利益衝突、派系衝突的問題。
你要怎麼解決他?
古老的中國思想透過「家族」與以和為貴的思想,
搭配絕對沒有成效的權利救濟制度讓人民死了這條往官府訴訟的方法。
與中央政府獨佔利益流動的方式管理。
現代社會是透過法院。
這個應該就不用解釋了吧。
現在誰欠錢不還還在找家中耆老排解啊。
這沒辦法適應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流動性。
: 這種對立可以在許多民主制國家的政治實踐中看到,埃及支持穆斯林兄弟會的人和反
: 對他們的人都自稱人民,以人民的名義來攻擊對方,來游行、抗議、政變;泰國的紅
: 衫軍和黃衫軍也都自稱人民,以人民的名義來打壓對方,來妨礙整體的社會生活和經
: 濟活動……無論是在烏克蘭,還是在美國,都可以看到以人民的名義來進行的反對他
: 人意見的各種各樣活動,輕則造成政府停擺,重則引發嚴重動亂。
: 由于“個人權利”和“人民統治”的非理性焊接,由于混淆“個人意愿”和“人民意
: 愿”的邏輯誤導,社會中的個人分歧很容易被渲染而演變成“人民”和“非人民”的
: 對立沖突,導致政府停擺、經濟受損、街頭暴力、流血傷亡等等惡劣的社會后果。這
: 些后果不僅會損害群體本位的“人民利益”,也會使社會中大量的個體本位的“個人
: 利益”受到傷害。
:
社會中的分歧要怎麼排解取得共識?
如果你告訴我全部壓下來就完美了,那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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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awak: 我是覺得大家都被他的標題洗版 1.171.48.221 02/03 17:16
→ anawak: 他說的民主矛盾太多可以批了,很多根本 1.171.48.221 02/03 17:18
→ anawak: 不是問題。但他看到什麼詞就隨便發揮, 1.171.48.221 02/03 17:19
→ takase: 版友真是太善良了... 61.223.185.156 02/03 18:13
推 prudence: 同意 別理他就好~XD 114.46.177.223 02/03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