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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裡的法院判決是二審判決,共5頁,用拍照上傳的方式。我全文打下來。 x x x x x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余刑二終字第49號 原公訴機關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萍,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於江蘇省常州市, 居民身份證號:360502196412020040, 漢族,高中文化, 新鋼公司設備 材料公司退養員工,住新余市新鋼公園南村25棟2樓4號,因涉嫌犯煽動 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3年4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 新余市望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6月4日以被告人劉萍涉嫌犯非法集會 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新余市 看守所。 辯護人楊學林,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斯偉江,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魏忠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孝感市, 居民身份證號:360502196302110053,漢族,高中文化,新鋼新華公司 絞線廠員工,住新余市新鋼公園北村57棟3樓4號。因涉犯煽動顛覆國政 權罪,於2013年4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新余市望城 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6月4日以被告人魏忠平涉嫌犯非法集會罪批准 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分宜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培鴻,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光武,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思華,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於江西省新余市, 居民身份證號:360502195705131313,漢族,大學文化,住新余市渝水 區北湖西路8號1棟15號。曾因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行賄罪於 2005年4月14日被渝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3月31日刑 滿釋放。現又因涉嫌犯煽動覆國家政權罪,於2013年4月30日被新余市 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6月4日 以被告人李思華涉嫌犯非法集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 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分宜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志強,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新余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 人劉萍、魏忠平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組織 破壞法律實施罪,李思華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 渝刑初字第00348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劉萍、魏忠平、李思華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劉萍、魏忠平、李思華,聽取辯 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決定不開麼審理,現已 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尋釁滋事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劉萍、魏忠平、李思華與鄒桂琴、蘇美生(均另案 處理)、李學梅、黃文勛等人編造虛假信息,並將虛假信息上傳信息網絡進 行傳播,引發多人圍觀、轉發、評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011年5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劉萍、魏忠平來到新鋼公園北村沁園橋樂百佳 超市(現更名為丁雨超市)門口,夥同他人張打橫幅,進行演講,並向途經人員 發放宣傳材料,致使大量行人滯留圍觀,車輛、行人通行受阻,且抗拒、阻礙 民警執行職務,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一)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劉萍在互聯網上多次發帖,散發法輪功人員 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並宣揚法輪功。 另查明,法輪功人員侯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2年 8月31日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魏忠平通過互聯網SKYPE聊天工具接受境外媒體 採訪,向李洪志拜年並宣揚法輪功。後該段宣揚法輪功的採訪內容被制作成音頻 ,在互聯網公開進行傳播。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萍、魏忠平、李思華無視國家法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 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引發多人圍觀、轉發、評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 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劉萍、魏忠平無視國家法律對於公民正當行使 權利的規範,利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組織、策劃在商業繁華、人流密集的公 共場所,選擇社會公眾出行的高峰時段,張打橫幅,發表演講,聚集大量圍觀人 員,且現場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擾亂了公共場所的秩序 ,情節嚴重。劉萍、魏忠平作為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罪,依法應予懲處。劉萍、魏忠平無視國家法律的明文禁止,利用互聯網傳播邪 教組織信息,散發所謂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信息,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已 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思華屬累犯,依法應當從 重處罰。 根據劉萍、魏忠平、李思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一條 、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放告人劉萍有期徒刑二年;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 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利用邪教組 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魏忠平有期徒刑二年;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思華有期徒刑三年。 上訴人劉萍稱:1、公民通過信息網絡表達意願合法,且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 亂,不構成尋釁滋事罪;2、在街道邊演講主觀上沒有堵塞交通擾亂公共場所秩 序的故意,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3、在互聯網上轉貼實質上是一種 表達和聲援,主觀上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犯罪的故意,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 法律實施罪;4、一審庭審違反相關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撒銷原判,改判無罪。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劉萍、魏忠平在互聯網公開傳播邪教組織信息,散發所謂邪 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消息,造成惡劣影響,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劉萍、魏忠平 無視國家法律對於公民正當行使權利的規範,利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聚眾於 公共場所,導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作為聚眾行為的首要分子,應依法予 以懲處。 上訴人劉萍、魏忠平、李思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於法無據,不 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劉萍、魏忠平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李思華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嚴小明 審判員 簡永輝 審判員 潘小慶 2014年8月5日 書記員 章麗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41.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86147950.A.C65.html
Asomrof: 真是辛苦你打字了 131.179.61.158 02/04 03:25
※ 編輯: anawak (1.164.41.101), 02/04/2017 05: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