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w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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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劉萍、魏忠平、李思華 一審判決
時間Mon Feb 6 00:02:15 2017
另外找到一篇文章,應該是一審判決
新余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君子案判决书
https://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4/06/201406211049.shtml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渝刑初字第00348號
這篇文章也是把判決書拍照上傳。大家可參閱。
摘要
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集會罪 (本罪後改為尋釁滋事罪)
被告等人利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進行聚會、舉牌、照相、撰寫文章,
通過手機接受境外媒體採訪,並將照片及撰寫的文上傳網路。
上傳的信息被大量轉發,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被告等人在百佳超市附近拉布條進行演講,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長時間擾亂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一) 被告劉萍在網路多次轉發法輪功人員侯某某被迫害的消息,並宣揚法輪功。
(二) 被告魏忠平通過skype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向李洪志拜年,並宣揚法輪功。
被告申辯
一、非法集會罪 (本罪後改為尋釁滋事罪)
(1)這是在自家樓下的行為,不是為了在現場向公眾或政府表達訴求,
也沒有他人在旁圍觀。
(2)沒有任何主管機關發出書面或口頭的解散命令,不存在"拒不服從解散命令"。
(3)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的擁堵或癱瘓。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1)被告被告進行演講、發宣傳品,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
(2)被告沒有聚眾,不存在糾集多人的行為。
(3)現場的交通受到影響是由於警方處置不當造成
(4)被告向警察短暫的交涉,目的是索要橫幅(翻成台灣中文大概是把布條拿回來)
沒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被告劉萍不是法輪功修煉者,信息內容也不屬於司法解釋中的邪教組織信息。
被告魏忠平不是法輪功修煉者,其受邀向李洪志等人祝福,不屬於宣揚法輪功。
法院審理查明:
一、尋釁滋事罪
被告等人編造虛假信息,並將虛假信息上傳網路,引發多人圍觀、轉發、評論。
(1)證人蘇美生證稱:2013年4月20日,他將劉萍寫好的內容用毛筆寫在白紙上,
於次日交給魏忠平。(蘇美生大概是書法家吧)
(2)證人李學梅證稱:2013年4月20日,魏忠平通知他跟鄒桂琴與其他人
一起去劉萍家商議舉牌。隔日李學梅參與了舉牌。
(3)證人鄒桂琴證稱:2013年4月20日…(跟上面內容一樣)。
另外說,21日舉牌時李思華用相機拍照
(4)證人張富民證稱:20日那天集會有誰誰誰。
(5)證人雷文勝證稱:有參與舉牌,李思華用相機拍照。
(6)其他證人跟雷文勝說的基本一致
(7)其他證人證實,舉牌當天中午,黃文勛手機接受境外媒體採訪
(8)公安機關出示照片,有墨汁、毛筆、相機、台式電腦(大概是筆電)
(9)公安機關出具雷文勝的筆錄,某某地是照相地點,李思華是拍照人
(10)公安機關出示證明:"維權網"的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
(11)公安機關證明:在維權網查到2013年4月21日舉牌照片。
在扣押的相機裡有四張舉牌照。舉牌內容被大量轉發、評論。
(14)被告劉萍供述稱:舉牌的目的就是要把照片發到網上,引發媒體聲援。
舉牌後還接受了媒體採訪
(其中幾點應該比較不重要先略過)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1)證人段成長證實:2011年5月11日晚上六點50分在百佳超市門口,
看到劉萍等人張打橫幅進行演講,圍觀的行人把馬路都堵掉了。
民警到達後收繳橫幅,劉萍衝到馬路中間攔住一輛警車,不讓警車通過。
(2)證人黃志平證實:2011年5月11日晚散步時,看到他們演講、發傳單,
車輛幾乎無法通行。
(3)證人王健證實:案發現場聚集很多人,車輛無法通行。圍觀的人越來越多,
劉萍、魏忠平不聽勸阻,現場秩序混亂。
(其他略過)
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1.公安機關的筆錄證明:
劉萍於2012年8月18日16時13分38秒在QQ群組散發法輪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劉萍於2012年8月18日16時15分48秒在QQ群組散發法輪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劉萍於2012年8月18日17時14分52秒在QQ群組散發法輪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劉萍於2012年8月18日通過skype聊天工具散發法輪功人員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3.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2)…刑決書證明:
侯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2年8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被告劉萍供稱其散發的信息不是自己原創而是轉發。
(接下來大概是法院的裁示)
對於被告等人提出不構成非法集會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於被告等人提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經查,劉萍、魏忠平、李思華
編造虛假信息並在網路上散布,起哄鬧事,引發多人圍觀、轉發、評論,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依法應承擔刑責任。
對被告等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被告等人提出,轉發信息不屬於邪教組織信息的意見。經查法輪功屬於
堅決取締的邪教組織,被告劉萍明知侯某某是正接受審判的法輪功組織人員
,仍然在網路散發法輪功組織人員被迫害的信息,意圖引發他人聲援圍觀,
成惡劣影響,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第1款第4項、第291條、第300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
第47條、第61條、第65條第1款、第69條第1款
判決如下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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