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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272797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規定只能扣除12萬8 千元的法定扣除額,不能如執行業務者(律師等專業人士)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實額扣 除所支出的費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14條和17條相關規 定違反憲法平等權意旨,宣告違憲,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法。 法界指出,課稅不應有差別待遇,這號解釋打破薪資所得者和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界限 ,將造福國內薪資所得階層。 這件釋憲案起因於,凱渥名模林若亞2005年的收入僅30多萬元,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 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列舉費用扣除,她沒有賺到錢,無須繳稅,但被國稅局追稅,指 她的收入應該算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 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除了林若亞,名模林 志玲也曾因此被追稅被判敗訴。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表演人及其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報稅時,以其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例如器材 折舊、材料成本、雇用人員薪資、藥品、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等),作為所得淨額; 但對於薪資所得者,並沒有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列舉減除成本或費用,每人每年僅能 最多扣除12萬元8千元的法定扣除額,作為所得淨額。 大法官解釋認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所得淨額的計算方式,只容許單一的定額扣除 (12萬8千元),而不容許列舉薪資所得者列舉減除超過12萬8千元因工作產生的成本費用 ,形成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者之間的差別待遇,並不公平。 解釋理由指出,我國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達500萬戶以上,佔國內稅收72%以上,遠多於執 行業務所得申報戶數,主管機關當初為降低稽徵成本而採立法採定額扣除,但這種對薪資 所得者採定額扣除方式,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需要,須支出較高必要費用者,產生不利 差別待遇的結果,有違量能課稅原則。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舉例,如果大學教授教書一年收入120萬元,他為了準備教材自 掏腰包20萬元買書,如果120萬元收入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那麼買書的20萬元是可以 扣除的;但若視為薪資所得,只能在計算綜合所的淨額時扣除12萬8千元;所得淨額計算 結果不同,也就影響繳稅金額。 ========================================================================== 中國人不是很愛講糾偏嗎? 我國人民可以透過大法官來糾偏政府 請問中國人要透過什麼機構來糾偏政府啊? 中國糾偏很強? 我看只是笑話一則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21.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86638746.A.F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