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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麗江中院對法官的上述處理的確過分了,當重新討論。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作為公民享有表達自由。這是憲法權利,任何人未經合法程序不得剝奪;中國憲法規定,執政黨應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麗江法院黨組在該法官發微博數小時後在缺乏嚴格調查和研究情況下,就做出停職決定。這不僅從程序上是粗暴的,而且涉嫌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其次,這位法官多大程度上傷害了執勤民警和網民,目前看並無明確證據。本人也是網民,不認為被傷害;他這種言論或有不妥,但不至於受到停職調查的處分。從法治建設的角度,對法官的處分,一定是因其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出了問題;否則,所有法官將謹小慎微,獨立審判無從談起。 再者,表達自由的核心是,應讓個人的思想、觀點在公開後接受意見市場的檢驗;也就是說,錯誤言論是表達自由的一個必要成本。每個人都有局限性,知識經驗不足,受情緒或他人矇蔽,觀點都可能出錯。這是常識。從歷史上看,無論是聖人君子還是國家領導都會犯錯誤,遑論個人。如果不能寬容錯誤或可能出錯的言論,正確的觀點更無從談起。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常規必須是該行為造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但是,這位法官的微博言論僅是質疑,並未造成任何即刻危險;即使該質疑對執勤的老警察有情感傷害,這種傷害也要由當事人確認並提出。 我們看到,2月26日是周日。這位法官從發微博到被停職調查,僅僅只有幾個小時。這如此短的時間內,麗江法院黨組顯然無法完成上述認定程序。從這個意義上看,麗江法院黨組對法官的停職很難稱得於法有據。 該事件恰恰凸顯了中國向法治國家轉型之難。中國現行《法官法》與“黨管乾部”原則存在內在的沖突:一方面,中國憲法規定,法官只應聽命於法律;一方面,如果法官是中共黨員,還要遵守黨的紀律。當法官言行出錯時,該怎麽處分是個難題。如果按黨紀處分,停職調查,就會影響法官辦案;如果按《法官法》處分,僅就該案而言,似乎很難找到對應的法律條款。 記得2004年時,中國《公務員法》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人大常委和法學家指出,不應把法官列入公務員法管轄範圍。這是因為,法官的職業與行政機關不同。法律要求法官獨立審判,他只能服從法律;公務員法則要求,下級公務員必須服從上級。如果把法官納入公務員法管理,上級法院可能乾預法官判案。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官具有獨立審判權。在某個案件中,即使法官因某種原因判錯了,經當事人上訴,上級法院可決定重審或改判,但不能直接乾預該法官的辦案過程。這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看,中國法官還是被納入《公務員法》管理。這恰恰說明,中國法治現代化是個漫長的進化過程。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1551?full=y 說個笑話,中國有司法獨立及言論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2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88595413.A.825.html ※ 編輯: hawick (1.174.121.51), 03/04/2017 10:45:37
andersontom: 中國有九品官人法 法院是給賤民用的 114.33.75.91 03/04 22:23
andersontom: 古代有刑不上士大夫今是刑不上共幹部 114.33.75.91 03/04 22:24
prudence: 趙家人表示:法院專為趙家人服務 XD~ 114.46.226.135 03/05 09:23
douglas3737: 這個事情我覺得處理的過頭了171.214.227.252 03/05 11:42
douglas3737: 這完全沒有必要171.214.227.252 03/05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