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195f1a (b195f1a)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資訊] 美國言論自由的種種紅線
時間Mon May 1 21:00:00 2017
(2013年,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查普林高中男教師斯科特‧康普頓在全班學生面前猛踩美國
國旗,並稱「國旗只是一塊布,沒有任何意義」。隨後,康普頓被調查、開除。)
在標榜「言論自由」的美國,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層面,同樣要為言論自由劃紅線,違
反美國的法律的言論,同樣要負法律責任。大量事實表明,美國政府對於美國民眾一些不
應該屬於違法或者屬於輕度違法的言論,也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打壓或者過度處罰,有的量
刑相當重。相比之下,中國寬容多了。
1、美國人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一旦發生類似事件將會面臨處
罰,
比如2013年一名美國教師因踩國旗被開除,當時,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查普林高中男教
師斯科特‧康普頓在全班學生面前猛踩美國國旗,並稱「國旗只是一塊布,沒有任何意義
」。隨後,康普頓被調查、開除。在越戰期間,
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
徵兵卡作為對美國政府的抗議,他們在審判中以焚毀徵兵卡是象徵性言論為由,
力辯其應
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最終都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決。
2、危及美國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在機場等地尤其敏感。在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
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
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對此,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解釋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
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3、沒有引發危害美國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在對待侮辱美國總統的言語行為上
,美國政府的做法更是極其刻薄。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站在街頭髮表演說,辱罵杜魯門
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
壞公共安寧秩序罪被判刑。
2002年9月,37歲的詹姆斯·特勞格因向白宮發了幾封電子郵
件,聲稱要「殺死布希、炸毀白宮」,即被捕入獄,面臨10年刑期和50萬美元罰款。2002
年11月,美國一名17歲的高中生為報復同班女生,假冒她給布希發了1封電子郵件,聲稱
要「殺死布希及其全家,並將用炸彈炸掉白宮」,被判刑1年。
更荒唐的是,患有精神病
且正在治療的美國流浪漢蒂莫西·韋德·平克斯頓,只因2007年說要「槍殺布希」,即被
判刑57個月。
4、
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記者正常的採訪也會被限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一
個記者無權以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
的新聞業被告,從來沒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絕對特權的先例;散布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
資格享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2014年,弗格森騷亂發生一周
年,當天的悼念活動中再次發生流血衝突,《華盛頓郵報》的韋斯利·洛厄利(Wesley
Lowery)和《赫芬頓郵報》的萊恩·瑞利(Ryan Reilly)在當地一家麥當勞做報導,突然,
特警闖入並要求二人停止報導。
遭到記者拒絕後,特警將兩人暴力逮捕。洛厄利被推入一
台飲料售貨機,瑞利則被打得頭撞玻璃。《華盛頓郵報》的記者洛厄利被正式指控非法入
侵和妨礙警方執行公務罪。《赫芬頓郵報》稱,「這是(美國)新聞自由可怕的倒退。」
5、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關於美國監犯是否享有組織監犯工會
權及言論自由權,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監犯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同獄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
權力兩相比較,公權力大於私權利,對監犯的言論自由的限制顯然是基於維護獄政安全的
公權力的必要性及優先性,否則,監犯工會與典獄官對立必定要出事。
6、對美國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與平民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
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的限制及約束程度自然不同。1974年李
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美國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
。
7、軍事基地不是美國政治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的場所。在美國,官方軍事活動不應涉及
任何政黨政治競選活動,197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著名小兒科醫生施帕克在競選時,偕隨
從在某軍事基地進行競選活動,散發競選傳單,發表政治演說,遭到當局取締。
8、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即便是無意說出也不可以,早年,政治評論
家馬克·霍爾珀林參加一個早間節目時,誤以為節目播出有7秒延遲,所以他說:「我想
先對總統昨天的表現做個評價。我覺得他真是XX爛。」當霍爾珀林發現自己的話被播出後
,他在電視上表達了「絕對真誠的歉意」。但電視台方面認為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
溝通的意義」,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
之內。最後以「完全不恰當和不可接受的」為由,將其無限期停職。
9、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公眾場合說髒話或將面臨控告。例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
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台,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
該電台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1973年10月美國紐約市一家電台播出長
達十二分鐘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10、咆哮公堂的言論更是不受保障。一旦發生,最高法院有權採取相關措施。1970年「艾
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被判罪不服,經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涉訟當事
人」如不服法官勸告即可採取三項措施:(1)可將其嘴用布封閉並綁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審
。(2)將其帶出庭外,等其恢復平靜並承諾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判
刑入獄。
11、不受美國各級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
「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軍首長為
立法目的索取有關資料為立法行為,但將該項所得資料作為競選活動之用則為政治行為,
不受保障。還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
,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向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干涉施
政的等等。
12、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美國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在美國泄露國家機密將受到控告,如
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泄密,受控告。
(參見:《美國人的言論自由真的優於中國嗎?》)
原文網址:
https://read01.com/yGakz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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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香港雨傘革命放到美國去,就是妥妥先被美國警察往死裏揍,然後司法在鞭一下,
判個破壞公務、擾亂秩序,關一下再罰個款,就可以把這些不聽政府話的刁民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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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ersontom: 你的認知 美國遊行就會被警察揍? 114.33.75.91 05/01 21:03
→ b195f1a: 未申請的遊行你可以試試看 61.228.9.140 05/01 21:05
→ kolod546: 我可以找出美國佔領議會沒被打的新聞 111.240.61.113 05/01 21:17
→ kolod546: 不過依照你的臉皮 你也只會無視跳針 111.240.61.113 05/01 21:19
噓 prudence: 習慣就好 XD 114.46.214.57 05/01 21:23
→ b195f1a: 你說的這個東西在有人辯論過了吧! 61.228.9.140 05/01 21:41
→ kolod546: 還有你上一篇確認消息真假了? 111.240.61.113 05/01 21:46
→ b195f1a: 我發覺我沒貼佔領華爾街警察驅離的畫面 61.228.9.140 05/01 22:01
推 twed: 臺灣沒必要為美國辯護,臺灣的民主是最好的 59.77.43.27 05/02 09:55
噓 prudence: 中國沒必要拿美國為例,美國沒有想併吞台 114.46.213.161 05/02 18:01
→ prudence: 灣.問題是中國連台灣民主的車尾都看不到 114.46.213.161 05/02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