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刺蝟哲學)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討論] 憲法的言論自由?
時間Tue Jun 13 08:03:15 2017
※ 引述《b195f1a (b195f1a)》之銘言:
: ※ 引述《b195f1a (b195f1a)》之銘言:
: 看起來大部分人沒聽懂,講的更簡單點。
: 按照盧梭的契約論,
: 老闆跟員工地位是相等的,
: 因為是契約關係。
: 而按照馬克思主義來看,
: 兩邊是不平等的,
: 因為老闆發薪水,
: 員工要聽老闆的話。
: 法律訂立盧梭說是約定俗成,
: 馬克思則說法律是國家機器的一環,
: 用來鎮壓百姓,維持統治階級的利益。
: 你們想想如果沒有法律或者各種國家機構,
: 像是警察、軍隊、法院、監獄
: 老闆克扣員工薪水,
: 員工找把老闆打死了,
: 網路上哪來什麼一堆慣老闆?
: 一些可惡的老闆沒被員工打死,
: 主要原因就是怕被抓去關啊!
自然法理論說,法律即道德,法律是為眾人的利益服務,
法實證主義說,法律即命令,法律是為當權者的利益服務,
法律具有這樣的二元性,如果它僅只為當權者服務,很快就會被推翻,
要僅為眾人的利益服務,除非當權者是聖人沒有一點私心,否則這是不可能的。
民主國家當權者隨時都會被換下來,所以自然法的性質會多一點,
為眾人的利益服務是當權者跟人民的公約數,
專制國家當權者直接在憲法寫了只有我能執政,除非你是趙家人否則你別想參政,
因此實證法的性質會多一點,反正當權者也有恃無恐,人民也不能奈他何。
中國人民感覺到感覺到的法律跟台灣人民不同,是社會背景的差異,
不能說是法律的本質,去爭論哪個定義正確沒什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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