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yujing (阿宅)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新聞] 陳同佳是「被自首」?港府拒我司法請求
時間Wed Oct 23 08:12:31 2019
刑法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公務罪。四、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偽
造有價證券罪。七、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
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妨害自由罪。十、海盜罪。十一、加重詐欺罪。
所以台灣人在外國殺人,如果當地法律不罰則台灣也不罰
但是如果是殺台灣人應該就會從被殺的台灣人去追
新聞上台灣人被殺之所以沒有後續,通常是因為當地已經罰了
今天如果台灣人出國殺台灣人,法官告訴你無法可管,你會信?
如果說陳同佳在台灣殺人,香港居然可以無視台灣通緝不罰
陳同佳他女友呢?女友呢?女友呢?
所以依香港邏輯他們無法可管?死了一個香港人還無法可管?
而且還不能在香港自首,一定要在台灣自首?
由此可知台灣被滲透洗腦有多嚴重了
還是都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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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boosh: 港應留下來的屬地主義 數字版不是天天講 114.42.94.16 10/23 09:36
推 JustSad: 警察可以射殺抗議民眾,無權拘捕嫌犯。 175.183.94.38 10/23 12:35
→ JustSad: 信這種邏輯的智商,何須多言! 175.183.94.38 10/23 12:36
→ baboosh: 你也會談邏輯喔 笑死人 114.42.94.16 10/23 13:58
推 JustSad: 三句不離笑死人XD 175.183.94.38 10/23 14:48
→ nanlong: 反正會有反小英兼舔中賣台出來幫老共、港 175.180.143.44 10/23 22:19
→ nanlong: 府洗地唱和 ~ 沒有才奇怪。 175.180.143.44 10/23 22:20
→ nanlong: ,又值反送中風波及台灣大選就叫的更勤。 175.180.143.44 10/23 22:21
→ nanlong: 港府不愛管加害受害及親屬都是港人~想推 175.180.143.44 10/23 22:22
→ nanlong: 給台灣就真的很絕也很鬼 哈。 175.180.143.44 10/23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