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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 台灣人民如在大陸設有戶籍, 即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份. 台胞證上則載明, 台胞入境後須辦"暫住"登記. 現在定居大陸的台胞有數十萬之多, 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想必不會放棄 台灣人民的身份. 所以絕大多數應該是辦"暫住"登記. 既是暫住, 應該就不是永久性的戶籍, 而是有一定期限. 請問... (1) 那個期限是多久? (2) 期限到了, 可以延期嗎? (3) 如果可以, 是否延期的次數無限制? (4) 如果不能延期, 或者延期的次數有限制且次數已滿, 那就只好離開大陸, 然後再回大陸囉? (5) 如果真的必須經常離開大陸的家再回去, 那對於定居在大陸的台胞來說, 不是很麻煩嗎? PS: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 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 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 而喪失或免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0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oss_Life/M.1453081568.A.0B5.html ※ 編輯: drkh (111.241.102.24), 01/18/2016 09:58:28
frequencies: 去年7月1號以後,持台胞證來大陸定居已經不需要暫住 07/22 08:26
frequencies: 證 07/22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