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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lkman (悲喜交錯)》之銘言: : ※ 引述《saram (saram)》之銘言: : : 如果勞資雙方沒有共識,立法是無用的. : 勞資雙方沒共識也是沒錯 : 但是有一個造成沒共識的前提是勞資雙方不對等 : 其實勞基法根本不用定的這麼細節 : 他只要訂出基本制度 : 例如每月不得超過多少時數不得連上幾天班等 : 剩下的藉由落實工會法(非公會) : 強制跨公司組產業工會由工會來跟老闆們談 : 法律只要提供工會制度的落實的可行性就好 : 例如公布不與工會協商的公司 : 例如公會跟公司談好的條件未落實可處行政罰甚至可勒令停業 : 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不得加入公會 : 同時可以把勞檢的查核一部分交由工會來進行 : 這樣才能比較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的方式 連續加班的限制實在不需要過嚴. 台灣有些行業傳統上上班時間很長,如店面.屬於私營服務業. 但勞基法卻是按照過去加工製造業為立法對象. 工人每天作八小時就乏力了,加班是賣肝,有錢也不划算. 而自動機器普遍後,工人就少勞累了,加班也勉強可以. 所以業主們也趕要求加班,常見有加工廠一班12小時. 薪水當然也跟著提升,對於負擔家計又不愛休閒的人 來講,他反而想找這種工作.我就碰過不愛動腦,但喜歡做單調 工作的人,他說時間也過得很快,又能多賺二分之一的薪水. 他要是做正常班,8小時就下班,反正也要上下班通勤成本, 回去又只能看電視,也沒甚麼休閒.薪資卻少了很多. 他們雖長時工作,但並不覺得特別勞累. 上班時讓機台自己跑動,他大半時間都在發呆中,聽音樂. 還有管理員也是12小時制.他們每月工作時數固定,所以 寧上12小時班來爭取放假的日數.他有勞累嗎?晚班都睡到 天亮. 主委說:睡吧,別離開管裡室就好.(住公寓大廈的人應該 能體諒) 該限制的是客運司機.雖說薪水高,但疲勞駕駛有公共危險. 還有清潔工,他們耗體力多,不宜加班. 一種藥不能治百種病. 勞基法實在不好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87.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PP/M.1525388399.A.0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