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ngmei: 中肯推 03/27 13:28
推 AncientLich: 我有詢問過現職法官,大致上是這篇說的沒錯 03/27 13:40
→ AncientLich: 只是法律真的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已 03/27 13:40
→ dehors: 森山大道說自己曾經因為街拍被人打過... 03/27 14:01
→ rahim1211: 就是侵權了但告不成吧 03/27 14:03
推 festa: 日本這方面很嚴吧 03/27 14:04
推 anandydy529: 不然就學Google把人臉碼掉 03/27 14:18
→ D600dust: 五樓,是,法律終究要回歸實務的。 03/27 14:38
推 Demaciaaaaa: 『就算對方要求你刪除照片也不用理他』 那我想問 03/27 14:55
→ Demaciaaaaa: 假如對方主張用民法第18條告你呢? 先不管警察鳥不鳥 03/27 14:55
→ Demaciaaaaa: 是否法官還是得以請你去除原告的肖像權侵害 03/27 14:56
→ Demaciaaaaa: 我是說 假如被拍的人有這麼閒的話XD 03/27 14:57
推 AncientLich: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必須有 03/27 14:59
→ AncientLich: 實質上的經濟損害才能有賠償,路人光舉證你被拍有何 03/27 14:59
→ AncientLich: 經濟上的損失就其困難無比了,基本上根本到不了法院 03/27 15:00
→ D600dust: 謝謝樓上補充 XD 03/27 15:02
→ D600dust: 大家唸法律不要只看法條怎樣怎樣 請回歸一個重點 你使 03/27 15:02
→ D600dust: 的出來嗎 :) 03/27 15:02
推 Demaciaaaaa: 我覺得"侵害"兩個字有點難定義,請問有哪條有明文嗎? 03/27 15:03
→ Demaciaaaaa: 還是說 以民法的角度來說,是以經濟損害為主呢? 03/27 15:04
→ Radiomir: 去講給八大行業的人聽呀~ 法律小聰明,還不是只能在這嘴. 03/27 15:30
推 George72: 樓上R大是覺得在街上拍到八大行業的人會怎樣? 03/27 15:37
→ Demaciaaaaa: 根據R大在前一篇的論點,應該是:被打 XDDD 03/27 15:39
推 George72: 那如果是八大行業的人愛上街拍不就無敵了XDXD 03/27 15:46
→ awaysu: 拍過廟會時候的小混混算是拍黑社會嗎 XD 03/27 15:50
→ HighTemplar: 不敢拍流氓只挑軟柿子拍無法成為大師的意思? XD 03/27 15:53
推 George72: 廟會應該本來就一堆人在拍吧,算觀光景點性質了~~ 03/27 15:54
推 George72: 說到拍流氓,可搜尋Anton Kusters,拍過日本黑道,很屌 03/27 15:56
→ Radiomir: 敢拍黑道一定有溝通過,根本不像法律小聰明說的想拍就拍. 03/27 16:01
推 bt222: 怎麼好像很歧視黑道跟八大的感覺 03/27 16:31
推 George72: 是說原本要討論的就是法律問題,R大一直提法治外的黑道 03/27 16:32
→ Radiomir: 得出歧視黑道跟八大的結論,是邏輯太好? 還是腦補太嚴重? 03/27 16:34
推 lef1986: 因為他是真聰明 03/27 16:34
推 George72: 動不動就要出手打人,八大被R大講的很壞XDXD 03/27 16:36
推 superfo: 台灣的警察真的是對方的好隊友xdddd 03/27 16:47
推 IUOIUOIUO: 台灣哪條法律有肖像權了XD 03/27 16:48
→ Demaciaaaaa: 人格權~ 03/27 16:55
→ D600dust: 樓樓上 白話一點讓大家好懂 才是重點 03/27 20:19
→ D600dust: 如果我咬文嚼字回一篇 你覺得對誰有幫助 還是只是showof 03/27 20:19
推 hugetip: 這偏實際又中肯 03/27 22:17
推 tings0910: 人民有訴訟的權利,只不過被告是否會被判罪,在於法官 03/27 22:41
→ tings0910: 印象中從小到大參加喜宴,婚攝敬酒都有拍攝,但... 03/27 22:42
→ tings0910: 公開場合,婚攝拿來做商業用途,參加喜宴沒簽「同意」 03/27 22:43
→ tings0910: 將我的相片作為商業用途,是不是可以告婚攝??不是吧 03/27 22:43
→ tings0910: 又沒將肖像做醜化,或是與個資做連結,難道有死神之眼 03/27 22:44
→ tings0910: 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應該是告不贏的,但是.... 03/27 22:44
→ tings0910: 既然是要街拍就是自然,都已拍到對方不爽,是多自然XD 03/27 22:45
→ D600dust: 樓上這案例舉的不錯耶 03/27 22:45
→ D600dust: 不過這種事情其實也不像誰欠誰錢這樣一翻兩瞪眼 03/27 22:47
→ D600dust: 所以 還是看照片什麼樣子 以及利用到什麼程度吧 03/27 22:47
推 tings0910: 以前公司法務曾說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且 03/27 23:01
→ tings0910: 即便舉證了,還需要法官認同,公開場合侵犯肖像權認定 03/27 23:02
→ tings0910: 要量化成金錢,更難以解釋,重點是法官要認同這觀點喔 03/27 23:03
推 jaylj14: 民法提出訴訟者附有舉證責任,先輸一半啊 03/28 00:18
→ D600dust: 其實公司法務不用太信賴 他們熟悉的領域不在這 03/28 01:02
→ D600dust: 你搞不好問他們怎麼定義個資都可以把他們考倒 03/28 01:02
→ D600dust: 舉個例子 如果我說 小朱 肉體斂財 那我會不會被告 03/28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