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vlvlv2g: 支持提告了,我在底下推文有說 09/22 00:45
→ lvlvlv2g: 阿...原來是不同人XDDD 抱歉抱歉 09/22 00:45
推 SAMMY728: 正解。 09/22 09:53
推 JYHuang: 去年古都馬主辦是外包行銷公司,被外界罵到翻我就沒理了 09/22 09:53
→ JYHuang: 就在運動筆記上發文抱怨辦的差順便說了一下照片的事而以 09/22 09:54
推 Epsilon: 打卡雖然你沒有獲利,但只要有減損對方獲利的可能,對方 09/22 10:45
→ Epsilon: 就還是可以向你求償。各位,別以為你沒拿照片來賺錢就一 09/22 10:45
→ Epsilon: 定沒有法律責任。 09/22 10:45
正確的態度!
推 SAMMY728: 這只是看對方要不要告你而已.如果無利可圖, 你不要太過 09/22 11:37
→ SAMMY728: 分, 對方可能懶得告你.如果告了你,雖然對方可能也拿不到 09/22 11:37
→ SAMMY728: 甚麼利益, 不過中間往返解釋會很費心費神. 09/22 11:38
推 JYHuang: 這一塊在台灣倒是有得討論,現在不管是個人還是運動網站 09/22 11:41
→ JYHuang: 還是不少人會在運動賽事拍照紀錄的 09/22 11:41
→ JYHuang: 文中提到的選手算是台南知名的,總排的通常都會拍到 09/22 11:43
→ JYHuang: 然後我放在個人相簿裡,被認識的人轉貼到那位的FB上 09/22 11:43
推 JYHuang: 翻了一下,我在認識的人的FB下回文,他再貼到選手的FB上 09/22 11:46
推 JYHuang: 如果是以大會攝影或是特約攝影師的身份,權益又不同了吧 09/22 11:49
推 bt222: 如果照片是用公開發表在FB上的話,就表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09/22 11:55
→ bt222: 這部分是寫在臉書的使用條款裡面 09/22 11:55
所以我都放Flickr Pro! FB只有打卡類的照片!
雖然FB的條款原則上寫的是被分享的權利,但授權範圍是通包了!包含"再授權"!
※ 編輯: bennylie (118.166.244.128), 09/22/2017 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