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dowo (只願一心人)
看板Diary
標題20210603 勞工權益
時間Thu Jun 3 19:29:04 2021
今天事情有點多
所幸
下班前都大致完成了
其他的
就明天再處理
主管一樣沒說什麼
沒消息就是好消息吧
不過 還是會先看看職缺
預做準備 和先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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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整理一下
勞基法的相關條文
[勞工離職權益]
1.雇主得"預告"終止(原因):§11
(1)歇業or轉讓
(2)虧損or業務緊縮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不能勝任
->最常被使用的理由:虧損/不能勝任(要給預告期間,讓員工離開)
2.雇主得"不預告"終止(原因):§12
(1)虛偽意思表示簽約,使雇主誤信受損害
(2)暴行or重大侮辱
(3)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緩刑or易科罰金)
(4)違反勞動契約or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故意損耗物品or故意洩漏機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or 1個月內曠工達6日
->最常被使用的理由:連續曠工3天(不用給預告期間,叫你走就走)
3.預告期間:§16
年資3月~1年:10日
年資1年~3年:20日
年資3年~:30日
->未依規定預告,應給預告工資
->謀職假(有薪):2日/週
->依法難熬:滿2年,20日交接
(含六日,每週可請2天謀職假)
4.資遣費:§17
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
剩餘月數,依比例給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
->違反罰則:30~150萬,按次處罰(§78)
5.特休:§38
年資6月~1年:3日
年資1年~2年:7日
年資2年~3年:10日
年資3年~5年:14日
年資5年~10年:15日
年資10年~:15日+1..~30日
->契約終止,應改發工資
->違反罰則:2~30萬(§79)
6.服務證明書:§19
雇主不能拒絕給
->違反罰則:2~30萬(§79)
7.資遣通報(前10日)
->就服法第33條
勞工離職前10天,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動局)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
->違反罰則:3~15萬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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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m: 縣市政府勞工局之類單位應該有專管勞工權益,勞資糾紛的,有需 06/03 19:35
→ opm: 要的話可以打電話問問啥,就保年資夠,非自願離職期間有可能申 06/03 19:36
→ opm: 請失業補助啥子的? 06/03 19:36
→ opm: 失業給付的受理單位好像是就業服務站? 06/03 19:43
→ medowo: 謝謝 但其實我曾處理過 只是紀錄下^^ 06/03 20:12
推 sinthun: 好詳細,神隊友幫推~ 06/03 20:44
→ opm: 知道怎麼跑程序就好,業務相關的職業病...-.- 06/03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