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禮拜三。
大S經理今天又沒有進公司。
我印象中他曾說過,
禮拜三他不一定會進來公司,
但仍會處理公事,有事可以LINE聯繫他。
一早,就先跟大S經理報告二件事:
1.軟體回覆函
=>今天將用印後雙掛寄出。
2.保全合約用印申請
=>經理詢問:
這份應該沒有什麼特別法律風險或提醒事項
要註記在用印單上給董事長知悉吧?
我回覆他說:這份沒有特別的法律風險。
但後來我想到這份合約第11條第5項,
「提前終止需30日前書面通知,
如未依約定期前通知,
應給付他方一個月違約金。」
這條文雖然我個人覺得合理無需修改,
但認真說起來,對於公司還是有些風險。
*自我提醒:
下次這類條文(提前終止/違約金/賠償等),
還是要記得在MAIL中提醒承辦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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