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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勞基法只有授權給你第一項 叫你去勞檢 勞教 就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利 對... 勞基法說要保障勞工權利 但是你只能 僅得就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了不起叫外送員入個保險 交通講習之類的 你不可以介入 公司營運 (除非他影響到 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啊~強迫外送員 強颱時也要工作之類的 要不然 啊~今天下雨嘛 我這個這縣市很會下雨 要照顧外送員 要求公司加薪 結果今年 你這個縣市 沒下雨 倒是隔壁下了雨 然後還有外送員 跨區工作的問題 哇勒 勞動部爆掉了吧 沒辦法 勞資糾紛 最終負責單位 就是它 所以一切聽它的 如果每個縣市各有一套 它就直接爆了啊 對不對 然後 更別說 什麼 主動協調溝通 今天是討論公職人員權限 要不然咧 郭董是普通公民 沒有公職身份 卻可以影響防疫政策!? 然後呢 美國是國外政權 國外政權不得干涉本國內政 但是呢 不好意思 看看那精美的一年兵役 對不對 如果今天DPP把陳時中當作總統接班人 什麼都聽他 當然什麼都可以啊 對不對 喵=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67.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ary/M.1667184171.A.851.html ※ 編輯: Wolfgang9527 (220.143.67.127 臺灣), 10/31/2022 10: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