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828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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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竊電挖5.41枚比特幣 判6個月沒收217萬追
時間Sat Nov 30 18:32:57 2019
竊電挖5.41枚比特幣 判6個月沒收217萬追償6500萬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97251
新聞本文:
https://uc.udn.com.tw/photo/2019/11/30/realtime/7133171.jpg
嘉義縣警方去年在東石鄉查獲竊電,現場起出挖礦設備、大量電源供應器等。 本報資料
照
嘉義縣東石鄉張姓男子去年被查獲竊電,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沒收竊
電所得217萬餘元,但竊電機台設備,及挖到的5.41枚比特幣仍歸張所有;台電嘉義營業
所表示,本案涉及
黃姓、張姓男子等人,自106年起長期、大量竊電,台電損失慘重,除
刑事告訴也會提民事求償6500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自民國107年5月間,利用其子所有,位在嘉義縣東石鄉的
鐵皮屋倉庫,架設挖礦機等設備,從事比特幣的挖礦,因為挖礦機必須24小時運轉耗費大
量電能,張男為了節省電費支出,私自將台電所設置電表外箱破壞,破壞封印鎖、封印鉛
。
張男等人每月於部分使用電能期間,將電表中電流排線拔除,導致計度失效,同年8月21
日被台電公司會同警方查獲,查得破壞電表1具、封印鎖5只、挖礦機99台、電腦螢幕2台
、電源供應器99組、比特幣5.41枚。
判決書指出,
本案推估竊電共98天又10小時,總計竊電度數為53萬4537.4度,以每度平均
單價4.07元,共計217萬5567元,依照刑法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但挖礦設備、
電腦主機、螢幕、網路分享器,及查扣的5.41249743枚比特幣,非確定犯罪所得,不做沒
收。
評論:
要有投資才會有收穫,不要幹偷電這一種缺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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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amellala: 挖礦不如買幣 11/30 18:35
推 darkdixen: 真的是挖礦不如買幣 例如那個黑長直 11/30 19:17
→ JoyRex: 黑長直是什麼梗? 11/30 19:18
→ ssaymssik: 自己挖礦,全台灣承擔成本 11/30 19:24
→ domago: 挖出來不到電費一半 傻了才挖 11/30 19:41
推 abcccbbs: 竊電挖礦自以為沒成本,現在踢到鐵板了吧,小偷給我下 11/30 19:57
→ abcccbbs: 去 11/30 19:57
推 SamuelLuo: 挖礦不如買幣 11/30 22:19
→ asoedarren: 6500萬怎算出來的 11/30 23:01
推 EthereumPTT: 唉 拿來買幣都賺了 12/01 01:57
推 a1379: 真的是傻 買幣不好嗎 12/01 11:59
→ JoyRex: 放心,這只是冰山一角 12/01 12:40
推 ECZEMA: 非確定犯罪所得??! 台灣司法真鬆 12/01 16:48
推 lake0037: 每次都覺得比特幣會被查扣的根本就是OO 12/02 09:11
推 lake0037: 多簽 混幣 或至少把私鑰給家人保管什麼的 都會偷電了... 12/02 09:14
→ JoyRex: 那是給警察交代的啦.傻傻的 12/02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