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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條 本規則依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本板板規公告之。 第 02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之處,從本板板規。 本板規範未盡事宜之處,從本板之上級規定。 第 03 條 本規則牴觸本板板規者,以本規則為準。 本規則牴觸本板之上級規定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4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本板規範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5 條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 06 條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在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要件,經Board-Police判定違規者。 三、內文宣傳商業廣告或張貼商業廣告之連結者,謂以下情形: (一)無關直銷或傳銷之廣告宣傳。 (二)交易買賣商品之徵求或資訊宣傳。 (三)未依規定格式發表直銷或傳銷公司資訊及其說明會之文章。 (四)第三目之文章內含連絡資訊或相關網址者。 (五)同一公司之第三目之文章任二篇未相隔十五日以上者。 (六)問卷、講座、志工、站外投票連署或其它謀求個人利益之宣傳。 四、洗錢、洗文章數,經ID_Finance判定違規者。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者。 六、討論犯罪行為或其它違反本國法令之行為,但若為警示性質之文章不在此限。 七、討論層壓式推銷之行為,但若為警示性質之文章不在此限。 八、討論無實體商品之多層次傳銷,但若為警示性質之文章不在此限。 九、討論之多層次傳銷公司未存在於「已完成報備名單內」: 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13.aspx 十、假冒他人名義或發表資訊不實之文章,經查証屬實者。 十一、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 文章者,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連結者。 (三)發表分類標籤為回覆公告或類於公告之文章,或者非站長、非本群組直屬長官 利用組長權限發表公告分類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板規者。 (八)未經本人同意公開他人個資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六、七條各項規定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十二、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 07 條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公眾人物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死者或重大災難受害者及其家屬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發表含有歧視或嘲諷特定性別、外貌、年齡、宗教、種族、黨派、 地區、職業之言論。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一項。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二項。 第 08 條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非經推文者同意,不得故意刪除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 前項之行為,若為刪除個資或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第 09 條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未滿三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四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四十字者。 五、板務文章:內文含有討論本板或其它看板之公務者,但公告或檢舉文不在此限。 六、無分類或自創分類:無分類標籤或分類標籤非預設分類亦無相關規定之文章。 七、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 八、挖古文:回覆最後發文時間為三十日之前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內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內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內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髒話:內文含有社會通俗認定之不雅字詞,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辱罵他人家人 、以性行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罵他人。 第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二、回覆文章之引言內容。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10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六、七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違反本板板規第八、九條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推文有重大危害之虞者,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第 11 條 違反第六、七條者,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八、九條者,得予以水桶。 第 12 條 違反第六、七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14 條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規範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受水桶處分期間,以其它帳號發言者,全部帳號從確定為同人持有時起重新計算應處分 之水桶日數。 受水桶處分期間,以其它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之水桶日數從確定為同人持有時起重新 計算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第 15 條 違反本規則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一百八十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規範者,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處斷。 第 16 條 本板之檢舉、申訴、申請均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為之。 第 17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並於下回修訂 DirectSales 板規時自動廢止。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81.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rectSales/M.1496776275.A.D93.html 修訂第十三條之文字錯漏部分 ※ 編輯: angel07 (140.115.139.230), 06/07/2017 09:07:14 修訂第六條之文字錯漏部分 ※ 編輯: angel07 (140.115.20.106), 06/07/2017 12:33:54 修訂第六條之文字錯漏部分、第八條之新增事項 ※ 編輯: angel07 (140.115.139.34), 06/12/2017 16:14:26 增訂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 編輯: angel07 (61.231.84.122), 07/12/2017 17: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