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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30日公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 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有投保限制,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 不公平待遇,如逕行拒保或加費承保,但是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 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則不在此限。保險業者如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或第17條之情事者,可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予以處分,最高可處以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問題如下: 有沒有人曾經要保一般的保險被保險公司拒保,拿過這條文去跟業務員講的,有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95.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421071270.A.435.html
opm: 應該是沒有用,核保弄個數字就免責了...-.- 01/12 22:15
opm: 換個立場來說,如果您是保險人,您認為持有身心障礙者的出險機 01/12 22:20
opm: 率較未持有者高還是低?做點簡單的統計分析,就有應付的數字 01/12 22:21
opm: 手冊...-.- 01/12 22:22
burnitzlin: 沒有用...核保部門該調的資料都會調,但核保人願不願意 01/12 23:06
burnitzlin: 承擔核保的出險率,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01/12 23:07
okdhhurfy97: 願意承保,跟出險是2回事。。 01/13 08:25
littlevv: 沒用~第三行有寫了~如你要保的對他們風險過高~他們可以 01/14 16:53
littlevv: 拒絕讓你保~ 01/14 16:53
littlevv: 但應是說拒保風險性高的部分~如是應你狀況沒啥風險性的 01/14 16:54
littlevv: 才可以使用此條款 01/14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