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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明文規定: 『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均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特教老師、定向行動師、就業服務員等等專業人員指導學生/個案使用輔具,輔具廠商服務客戶,這都是李所當然的事,如今都變成違法。 敬請受到影響的單位團體趕緊發文主管機關衛福部對此條文做出解釋,以保障自身與服務對象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1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451448450.A.ABE.html
luckystar777: 醫療行為本就要醫療人員為之 不然路上啊貓啊狗嗎 12/30 14:10
henryyeh: 輔具使用跟醫療行為有啥關係.... 12/30 14:57
billyjmj: 輔具教導使用跟醫療行為應該沒直接關係, 這樣寫太奇怪了 12/30 17:29
duuwoif: "均屬醫療業務範圍",法有明文,自然必需由醫師或驗光師 12/31 08:42
luckystar777: 用藥指導難道一般人也可以為之嗎,你用這樣想想吧 01/04 01:31
luckystar777: 隱形眼睛是醫療器材,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不是一般 01/04 01:32
luckystar777: 用品 01/04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