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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104年9月是我法規定的聽力重新鑑定日期 當時的狀況是左耳失聰,右耳約68db(在嘉基) 下次規定重新鑑定日期是109年9月 但是105年今年4月我右耳聽力突然下降 在成大醫院經過類固醇治療還是在5月降到105db (因為信任成大的醫療團隊所以右耳聽力是在成大治療) 我去鄉公所問,公所人員說:我是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 所以要先拿到診斷證明才回來公所填表格 今天去嘉義某醫院醫生說:今天聽檢一次,半年後105年10月再聽檢一次 我才能開診斷證明,而且妳應該先拿表格過來 我不知道這當中到底誰說對或有誤解,但公所人員很nice 而且我有再三確認是先先先先先到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 我第一次.第二次鑑定都沒有被要求過兩次聽檢必須間隔半年??? Q:會不會我乾脆回到成大請主治醫生開診斷證明比較快? Q:到底自行申請重鑑是先拿表格還是先開診斷證明? 請大家幫忙解決小女的困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39.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463579189.A.01F.html
h210045: 先開診斷證明,拿到鑑定表後再去醫院鑑定 05/18 22:05
luckystar777: 小女??? 05/20 23:03
Desirefly: 不知是否各地做法不同,我有一次先到社會課拿鑑定書, 05/21 14:15
Desirefly: 再請醫師鑑定 05/21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