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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我是聲請人。 調解通知書上提到"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持通知到最近戶政事務所聲請。" 因為我們雙方早就在不同戶籍了,想請問這意思是說我拿我的戶籍謄本和通知, 到戶政事務所聲請嗎?還是我必須拿到對方的戶籍謄本才可以? 請問這個程序是甚麼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69.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424226638.A.584.html
mavisp: 各自拿各自申請的戶籍謄本及可 對方帶他的 02/18 21:08
akila21: 持通知單到任一戶政事務所可調兩造戶謄,目的是為了確認 02/19 01:16
akila21: 送達文書的地址是否合法 02/1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