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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有精神病時,足以破 壞夫妻精神上之共同生活,基於目的主義之理由,故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八款定為得請求 離婚之原因。因之,只須其精神病之程度,依醫師之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 問其精神病係由遺傳,或因後天所得;亦不問其發病曾在結婚前 (如在結婚時其精神病態處於重大不治之程度,則發生結婚是否有效問題),或在結婚之 後;更不問是否由於可歸責離婚請求權人之原因,均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九五八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3.85.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427080812.A.5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