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vian0884: 拍拍:(10/20 21:05
推 hateOnas: 請問 如果他沒還小孩的話可以告的成嗎?10/21 08:02
→ hateOnas: 另外一方 帶走不只一星期 不給知道讀哪裡10/21 08:02
台灣走法律程序太多太久,我都不知道到底是小孩先回來還是先強制執行帶小孩回來呢!
不給知道讀哪裡這沒有辦法構成
※ 編輯: sunbaby0830 (220.129.149.122 臺灣), 10/21/2021 15:17:34
推 joeyy: 反過來如果不給他帶走或拖延戰術呢?這樣還他他告的了你嗎10/21 18:39
→ joeyy: ?10/21 18:39
那他只能走民事 更改探視時間 又要一兩年
推 nacy204327: 所以小孩真的不開心嗎?有沒有問這一週發生什麼事?10/22 11:49
小孩知道要去對方那裡都會開始哭要我抱著
看到他們來都不願意給他們抱
重點 他根本不知道那是誰誰是爸爸
推 blueandalice: 你也可以用同一招 不讓對方帶走 等對方來告你啊10/23 10:33
長期下來不是辦法
※ 編輯: sunbaby0830 (220.129.135.250 臺灣), 10/24/2021 11:37:27
推 gpo: 刑法第 241 條 10/24 13:40
→ gpo: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10/24 13:41
→ gpo: 以下有期徒刑。 10/24 13:41
推 gpo: 妳看法條,就是要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他有主動按他說的時 10/24 13:42
→ gpo: 間送回來,就表示沒有要讓小孩「脫離家庭」的意思 10/24 13:42
→ gpo: 但我個人認為提高民事有機會 10/24 13:43
→ gpo: 妳在小孩不見的這週,可能身心緊張去看了精神科,四處搭計程 10/24 13:44
→ gpo: 車找小孩,花了不少錢 10/24 13:44
→ gpo: 你就提出診斷證明還有計程車收據向他求償精神損失,因此無法 10/24 13:46
→ gpo: 工作的工作損失,還有計程車費 10/24 13:46
→ gpo: 如果這次沒想到因此沒留下單據,記得下次用一下,刑事告不成 10/24 13:47
→ gpo: ,改告民事吧 10/24 13:47
推 chenchen957: 所以是前夫,孩子的爹,還是不相干的人 10/31 13:37
噓 qqq0103: 你也只是想濫用略誘罷了,父親本來就是可以帶小孩 01/06 07:29
→ qqq0103: 連這都不想給,那當初幹嘛跟他性交? 01/06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