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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0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 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 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 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 漏之虞。 ※ 引述《kk013579 (kk)》之銘言: : 小診所病患數量沒有大醫院那麼的多 : 那小診所的病歷是否會保存超過七年 : 可以請有待過診所的醫師回答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04.1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octor-Info/M.1533462614.A.C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