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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nclefucka (Comic Lo )》之銘言: : ※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 民訴目前通說實務(修法)都被邱派邱道長統治 : : 然後道長學說更是被外人稱作玄學(估計只有他的門生才能理解他講什麼) : : 所以實務上法院幾乎沒人採道長見解(因為會很累) 所以實務愛用德國那套 : : 刑法由於歷史關係(早期尤其是清朝末年留日居多)分裂成兩派 德派跟日派 日派跟實務走緊緊 德派則掌握通說這命脈 : : 那麼假設台灣於十幾年前的大修法時修法者腦波都被打到 : : 通通採德國立法例 民事訴訟法我不清楚 刑法的話,德派日派在台灣法律的繼受之上有兩個最主要的差異 一是對於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方式 德派採條件理論,就是理則學上說的非p則非q 套到刑法上,就是"如果a不開槍,b就不會死,所以a殺b成立" 採反面角度推論,但日派批評此說扯太遠,認定太難 反之日派主張若p則q的相當理論,行為跟結果之間依正常邏輯或常理有因果就成立 但德派批評正常邏輯或常理認定標準模糊 另一差異是可罰違法性理論 此說是日派主張,實務上最高院接受(最高法院74台上4225) 就是如果行為結果輕微,影響或風險很小,未觸及到刑法保護法益懲罰犯罪之核心,就姑且算阻卻違法 德派不接受此說,認為輕微也是有與法律對幹的實質違法性,不認同這種幾乎是把違法性量化(還模糊不明)的學說 林山田批評過此說 認為犯行輕微至多只是檢察官不起訴之權限,仍具違法性 所以如果2005修法全採德派 那 在實務上就限制在非p則非q的邏輯中 爭論很累人 不承認可罰違法性 那檢察官硬要起訴,法官也不能判微罪不舉 : : 那麼台灣法律環境會有變化嗎? : : 以我的推測 實務可以更有體系性架構出一個完整論述 而且不是東一個西一個 : : 還有林山田的黑白書會繼續更新吧 : 首先,抗議學生會被條子揍死在地面上, : 然後才能缺牙漏風的提倡:「宮廟不服從」 : 接著再抓去關...... 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台灣是引用德國Roxin學說視為緊急避難 一些日派如李茂生(台大)也接受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8.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544961125.A.174.html
exporn: 其實阿,日本人也是抄德國人的 12/16 20:29
exporn: 不曉得為何差這麼多 12/16 20:29
exporn: 相當因果關係,其實也只是條件因果關係的變體 12/16 20:31
exporn: 應該說,相當因果關係試圖限縮條件因果 12/16 20:32
exporn: 關係過於廣泛的規則範圍 12/16 20:33
exporn: 不過其實用主觀不法的過濾機制就ok了 12/16 20:34
exporn: 不用搞到相當因果關係 12/16 20:34
slcgboy: 前幾天不是有一個日本那邊的逼車案子宣判 最後是判有罪? 12/16 22:10
saltlake: 等等。"若甲則乙"和"若非乙則非甲"在邏輯上等價的 12/16 22:56
exporn: 樓上說的是哪個案子 12/16 23:38
M4Tank: 德派應該是條件理論+客觀歸責日派應該是相當因果關係+期 12/17 00:24
M4Tank: 待可能性雖說怎麼看都覺得時同個東西另一個差異著手跟未 12/17 00:24
M4Tank: 遂認定 12/17 00:24
ErnstvonBohr: 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可以清晰的處理個案了,相當因果 12/17 01:23
ErnstvonBohr: 關係反而很抽象 12/17 01:23
saltlake: 要證「若p則q 」,只要證明. 「若q不成立,則p不成立」 12/17 04:04
saltlake: 說的不是案子,而是邏輯學上面關於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 12/17 04:05
saltlake: 之定義 12/17 04:05
prosecutor77: 期待可能性搭不到相當因果關係吧 12/17 04:57
prosecutor77: 2005全面採德派,最大差異變成過失用客觀歸責吧 12/17 04:59
prosecutor77: 至於未遂的認定,兩派應該無差異,就主觀具備、客觀 12/17 05:05
prosecutor77: 其中一要素欠缺就是未遂。著手認定有差異,也是源 12/17 05:06
prosecutor77: 於為什麼要處罰未遂有不同認知。 12/17 05:06
M4Tank: 沒有 日派對於著手採客觀新說(第三人看到行為人行為覺得 12/17 08:54
M4Tank: 有危險) 德派採主觀心說(第三人知道行為人主觀意思且覺得 12/17 08:54
M4Tank: 有危險)所以就有不能未遂的爭議問題 12/17 08:55
prosecutor77: 所以對於什麼情形是未遂不就沒爭議嗎? 12/17 13:20
M4Tank: 有啊 德派因為基於主觀新說 認為行為人主觀有重大無知才 12/17 13:25
M4Tank: 能算不能未遂日派則是客觀上無危險性才能算不能未遂德派 12/17 13:25
M4Tank: 因為採主觀新說 整個行為還是構成犯罪要件 所以只能在其 12/17 13:26
M4Tank: 他刑罰要件阻卻日派則認為客觀上至始不能 那就在構成要件 12/17 13:26
M4Tank: 阻斷 不成立犯罪 12/17 13:26
prosecutor77: 你講的是不能未遂的判斷,但終究還是未遂的一種, 12/17 13:28
prosecutor77: 而且除了不能未遂還有障礙未遂、中止未遂。講最基 12/17 13:29
prosecutor77: 礎的,就障礙未遂而言,德日的判斷有差別嗎? 12/17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