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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mc (普蘭可)》之銘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在假想的狀況下,「沒有」現在真實狀況的警察和軍隊,而是「用公司化的警 : : 察和軍隊公司」取代之。所以警察公司當然有強制力。 : 我前面已經說過N次 : 政府警力 跟 私人保全 裝備、訓練、人員、組織、管理,都可以一模一樣 : (所以其實根本沒有所謂可以「公司化」的部分存在啊) : 唯一的差別在於:政府警力有強制力,私人保全沒有 : 亦即,你講老半天啥「警察公司」如果有強制力,那實質上就是政府 : 就像我前面講的,FF7的神羅公司,名稱是公司,實質上是軍閥... : 好,再來談一個一樣很根本的問題,一家「神羅公司」有強制力,那會怎樣? : 公司將本求利,是要透過交易,說服你,覺得產品值得買, : 公司要取得你的資產,也要透過交易,說服你,覺得賣給它是有利可圖的 : 所以才有所謂式市場效率 : 如果有強制力,還交易個屁,我看上你的資產,直接徵收你的財產就好了啊 : 所以馬上就會變成純粹的軍閥,根本不是公司了 : 所以「公司化」到底是什麼? 要定義清楚 : 因為一旦擁有強制力,這個組織已經是政府或準政府,已經不是公司 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自己。雖然你沒有明確定義「你的公司和政府」的定義, 但是你事實上已經直接定義「所謂公司就是沒有強制力,有強制力就是政府而 不是公司」,所以才會導出,沒有必要討論。 然而這邊定義的公司,目前為止只有下面簡單的規則: 公司為公司股東謀福利。公司分配權利純根據股份,每股一票,票票等值。 這個定義「沒有規定公司不可以有強制力」。為什麼? 因為這個討論的初衷就 是,你覺得公司很有效率好棒棒,政府做事沒有效率,所以應該把政府組織改 成公司組織。 要認真對此討論就必須重新定義一些現實世界當中公司和政府的意涵,如果 通通遵循現實世界的定義,那就不用討論了。 既然追求的是公司逐利的效率,所以上面定義公司純粹逐利。因為要討論這 種公司對內部股東會產生怎樣的利害分配,所以定義股股平等分權利。結果就 是基於這種公司的定義,合理推論結果是: 越有錢的人享受越大的權利,甚至 可以打從一開始就導致最有錢的人「獨佔公司」,把其他人都打成奴僕。 然而那些在現實世界鼓吹要「把國家改成公司」的人,真心想要這種結果? 有寫網友覺得這個推論沒有意義,因為「理所當然」,不幸的是,現實世界, 至少我國,難道不是三不五時就有人跳出來主張,公司制度好棒棒,政府組織 真是爛,超沒效率,讓我們把政府改成公司吧? 所以才開出本文對這種主張進行推理,看看倘若這些人的理想實現,其實會 導致怎樣的後果。 : : 那是美國,美國的國情本來就有很濃商業性格,可我國呢? 哪一個警察局長狗膽 : : 公開說,有錢有勢的人本局優先服務? : 我國警力最豐沛,治安力最好的地方,不就是有錢人最多的台北市中心? : 至於窮哈哈的犯罪率高偏鄉,從來警察都沒幾個(所以犯罪率才會高啊) : 這不用警政署長公開說,也是人盡皆知不是嗎? : 而且,這可不是只有我國特別照顧富人,是大多數正常國家都是這樣做 : 剛講過美國,英國警力最強的地區也是倫敦金融區 : 你說公司化的警察當然可以優先服務富人區 : 問題是現在真實世界每一個國家的警察實務上都是優先服務富人區,沒有差別啊 : 所以還討論什麼「公司化」會有何影響? 根本假議題 : 你倒是找一個會把警力佈署在窮哈哈偏鄉的國家給我看看... 我也已經寫了一次又一次,在討論架空的情況下,要代入現實的狀況之前, 請用腦子小心想過是否符合架空前提再代入,如果不符合前提,請用腦子思 考並適當修改再代入。 以下是現實世界的狀況: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上面的規定導致下面現實結果: 國民有投票權而且投票效果是票票平等。 但是追求利潤與效率的公司不會這樣規定,更可能是規定憑股投票而每股 平等。 注意上面的憲法規定非常重要,它是國家根本大法,因此我國「檯面上」 的爭權奪利,一定要合於憲法規定,並且合乎基於憲法規定所制定、內容更 加具體、更貼近管理人民生活的法律。 於是下面一堆我國現實上的爭權奪利,在「檯面上」就可以提出下面各種 主張與現狀,抨擊普蘭可上面所描述的所謂他自認「理所當然」的現狀。這 裡我們要注意「存在不代表合於規定之理」,因為人類自私自利的本性,所 以執行規定時會用各種各樣方式曲解規定以圖利自己。 陳其邁稱財劃法問題在於台北 北市駁統籌款才是關鍵 2020-08-02 17:27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34/4749850 看見沒? 以警力分布為例,普蘭可聲稱有錢的地方「當然會」有比較多的 警力。這只是一個「對現狀的描述」,而這個現狀真的合乎憲法的人人平等 規定? 麻煩看上面現實世界的連結當中的文章內容,我國真實的政治人物是怎樣 批評這個現狀的? 以及財政局怎樣反駁。財政局地反駁可不向普蘭可那樣粗 暴說,「這個世界本來就是這樣」。麻煩用腦子想一想,財政局會合要用下 列方式反駁? 民進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陳其邁昨日在政見會針對財劃法修法問題,認為「最重要是台 北市願不願意釋出財源」,台北市財政局表示,「此說法欠缺公允」,修法問題關鍵不是 台北是否釋出財源,而是統籌分配款的大餅能否做大,讓每個縣市都受益。 財政局指出,中央分配地方財源除了統籌分配款,還有各項補助款,台北作為國家首都及 ^^^^^^^^^^^^^^^^^ 中央機關所在地,必須負擔其他縣市無須負擔的特殊經費,額外的歲出規模相當高。 ^^^^^^^^^^^^^^^^^^^^^^^^^^^^^^^^^^^^^^^^^^^^^^^^^^^^^^^^^^^^^^^^^^^^^^^ 財政局為什麼「那麼笨」,不採用向普蘭可上面那種「全世界都是這樣」來反駁陳 候選人? 而要辛辛苦苦說,台北市從國庫拿的錢比其他縣市多,是因為要負擔中央政 府在台北市所導致的「額外負擔」,所以才有道理「額外補助」? 因為上面憲法明文規定,國民人人平等! 所以國內某地區的人額外從國庫拿到比其 他地區的人更多的補助款,必須說服人民,這樣拿有他的道理而不違反憲法規定的人 人平等。 再看看下面的連結文章摘錄的內容: 令人嫌惡的特權 文 / 施正鋒教授【台灣法律網】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201319&article_category_id=1640&article_id=118749 根據媒體報導,立委黃偉哲的服務處主任陳某,在麻豆慶生宴後酒駕被警察攔查,除了拒 絕酒測、三字經伺候警員、揮打錄影器材,還嗆聲「你不知我是黃偉哲助理嗎 」,最後 被手銬帶回警局,更登上全國版報紙。先前,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的助理楊某購買公務票, 威脅要刪減台鐵預算;更早,花蓮署立醫院總務室主任周某,以到監察院開會為由耍賴拿 公務票申請單就上車,還佔著別人的位子不讓。大家更熟悉的應該是基隆市長張通榮,酒 後赴派出所關說婦人毆警案,竟然飆警拍桌咆哮,還強逼解銬放人。因此,諸如此類的特 權舉止不是第一次、也絕對不會是最後一次。 上面的文章「憑甚麼」批評這樣的「現實」是「令人嫌惡的特權」? 如果採用上述 普蘭可論述的方式,有權有勢的人橫行霸道是「天經地義的啊」,「現實生活到處都 可以看到」,說這樣不合理的人根本「不通實務」。 對此,還是那句話,「存在不必然合理」,「存在不必然合法」。稍微用腦子想一 下憲法的國民在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明文規定,就會知道上面各種行為為何會被稱為 「令人嫌惡的特權」。 : : 請將現在的討論想做我們在進行一場公聽會,論題是,中華民國政府改制成 : : 中華民國股份有限公司,全國人民都是公司股東。本公司將發行股份,由人民股 : : 東每年交稅稅額購買。公司經營與管理機關人選之投票選舉,一如今日股份有限 : : 公司運作,每股一票,每票等效。 : 所以你的「公司化」是指投票權「股權化」囉? : : 改成警察公司,公司為了營利,就會給報案民眾更親切快速的高效率服務,就像其他 : : 公司運作一樣有效率。 : 還是你的「公司化」是指「政府服務外包」採購? : 這不用搞什麼股權化,也不是什麼政府公司化,現行政府就有一堆服務外包採購 : 先搞清楚這點,否則無法討論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97.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596667102.A.7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