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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tzake: 領事裁判權其實就是所謂治外法權 現代的外交官都還在用 12/30 02:05 ^^^^^^^ 其實不是 : → jetzake: 換句話說 把洋人全當成外交官給洋人審判 那也沒不平等 12/30 02:06 ^^^^^^^^^^^^^^^^^^^^^^^^^^^ 所謂「外交官的治外法權」,不僅單指只有外交官在地主國不受地主國法律 審判與處罰。麻煩注意,外交官會兩國之間「互相派遣」。所以本質上,這 制度是你給我的外交官優惠,我也給你的外交官優惠。這才叫做平等。 領事裁判權是雙方的嗎? 大英國在大清國取得領事裁判權,反過來大清國有 在大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 事實上沒有。這樣叫做平等? 另外,外交官在地主國有治外法權的同時,地主國有權「驅逐」不受歡迎 的外交官。領事裁判權有這規定? 麻煩不要亂類比。 另外,外交官「代表」他的母國,他的一舉一動都反映母國的顏面,所以 母國會慎選。領事裁判權把「每一個到地主國的洋人都當成他母國代表」, 於時對他們「通通適用治外法權而已」? 最好那些阿貓阿狗的母國都把他們當成本國代表,而且派遣出國前都經過 適當挑選。 何況用常識想也知道,地主國提供外交官治外法權,對本國法秩序是一種 負擔,因為本國境內有本國法律罰不到的人。顯然這種特權給得越多,地主 國負擔越重。哪裡只是輕飄飄一句話「比照辦理」就可以了事的? 何況,前面說過了,領事裁判權是大清國「單方面給予」大英國,本質上就 不對等而無平等可言。於是你所謂的「比照辦理」,實質上就是擴大不平等 的特權的範圍。這樣會變成平等? : → jetzake: 到現代很多執法有困難的地方也就是這樣處理的 12/30 02:07 真的? 具體實例列舉來大家瞧瞧? : → jetzake: 講到這邊 香港也是個好例子 用英國的法院和清國的法律 12/30 02:09 : → jetzake: 也就這麼維持了百年 到現在他實施的法律也和中國內地不同 12/30 02:10 香港同時適用大清國法律與大英國法律? 不好意思! 那是香港「割讓」給大英國 之後,大英國為了治理上方便,自己實施的。這和領事裁判權有甚麼關係? 還有,你該不會以為香港被割讓給大英國之後,因為同時適用大英和大清法, 所以歐洲人歸香港的英國官員審判,「香港的大清人」歸大清官員審判吧? 麻煩先搞清楚「割讓」香港的意義。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6%B8%85%E5%BE%8B%E4%BE%8B 香港 清朝於1911年滅亡,但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則,被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自從香港 ^^^^^^^^^^^^^^^^^^ 1841年起被英國統治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 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 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會被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 即使在清朝覆亡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 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 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 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 → jetzake: 說到底 自視天朝上國的東亞帝國從來也沒想和誰平等 12/30 02:12 : → jetzake: 在這邊爭論了半天什麼平等不平等 本身就是個笑話 12/30 02: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49.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640817500.A.E60.html
moslaa: 兩點。第一,以我了解,P版友在講的不是條約本身是否不平 12/30 10:16
moslaa: 等,那確實凹不過去。所以P在主張的是,當時人受限於習慣 12/30 10:16
moslaa: 比如自己是天朝,或受限於知識,比如不知道國際法 12/30 10:17
moslaa: 所以不認為當時人認為那是不平等條約,既然當時人自己不 12/30 10:18
moslaa: 覺得有啥不平等,那我們也不用別人吃麵我們喊燙 12/30 10:18
moslaa: 當時人覺得如何,就是如何了。 12/30 10:19
moslaa: 我知道版友您早先有試圖舉證,當時人就覺得非平等條約。 12/30 10:20
moslaa: 第二,我對香港割讓這點,一直搞不清楚一點 12/30 10:21
moslaa: 如果您確知答案,請賜教 12/30 10:21
moslaa: 香港割讓後,島上居民到底是不是法律英國人? 12/30 10:22
moslaa: 比如當時香港人想出國到日本,是拿誰的護照? 12/30 10:22
上面是針對 jetzake 所舉的那些論點。普蘭可的論點? 這邊已經不管它了。 香港島被割讓給大不列顛帝國,就是它的領土。大不列顛的領土上,大清國又沒 有派軍隊打趴大不列顛的軍隊,並強迫大不列顛與大清國簽約准許大清國在香港 島有領事裁判權。那麼請問,在香港島這個大不列顛帝國的領土,正常來說,應 該採用哪一國的法律? 這和國籍有關嗎? 法國人跑到香港島這個割給大不列顛帝 國的土地,向當地官吏(猜猜是哪國的官吏)主張,我是法國人,所以你不可以用 大不列顛帝國的法律審判我。猜猜當地官吏會同意嗎? 麻煩先把當年列強國際間彼此平等交往的規則搞清楚再說。
randy123: 這種對方不覺得吃虧所以我們也不用太在意的說法蠻….就 12/30 10:30
randy123: 像你一個健全的大人去佔心智不全小孩的便宜,其他人說 12/30 10:31
randy123: 對方不覺得吃虧沒關係啦。說這種話完全沒是非對錯 12/30 10:31
HarunoYukino: 所以普藍可的說法讓我有一種感覺就是 12/30 11:02
HarunoYukino: 誰叫滿清自己放棄自己的權益的 12/30 11:02
HarunoYukino: 滿清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權利然後被外國人侵吞 12/30 11:03
HarunoYukino: 不是外國人的錯,是滿清自己的錯。所以這不是不平等 12/30 11:04
HarunoYukino: 至於香港人在97以前算不算英國人。答案是算也不算 12/30 11:06
moslaa: 其實P版友的邏輯即使成立,也只適用於早期,到後期,最好 12/30 11:07
moslaa: 大清跟底下知識分子還搞不清楚狀況,都當是天朝對蠻夷小 12/30 11:08
moslaa: 邦的恩賞。 12/30 11:08
HarunoYukino: 英國對於海外殖民地(包括香港)的國籍規定一直改 12/30 11:08
HarunoYukino: 來改去 不能一概而論,你可能要問那個時期才比較准 12/30 11:09
moslaa: 嗯嗯,我因為主張土地主權轉移與住民法律身份脫鉤 12/30 11:09
moslaa: 兩者無必然且立即之因果關係,所以對這類歷史很有興趣。 12/30 11:10
moslaa: 我知道 12/30 11:10
moslaa: 沒關係 我就是只要知道香港割讓後初期即可 12/30 11:11
moslaa: 只要土地主權轉移日後,哪怕只有一天的差距 12/30 11:11
moslaa: 香港人仍然不是英國人,就佐證了,土地主權與住民身份脫鉤 12/30 11:13
moslaa: 其實,台灣史本身就是最佳例子,台灣割讓後,住民有一年 12/30 11:14
moslaa: 還兩年的猶豫選擇期,但只有一例,會被挑那是特例 12/30 11:15
moslaa: 所以我在找第二例。 12/30 11:15
臺灣人? 請你仔細想想,當年大清國民到大日本國境內,要不要受大日本國法律 的管轄? 要不要被大日本國的官吏管轄? 大日本國會准許入境本國的大清國民自 由選擇接受哪一國法律嗎? 請把最基礎的狀況搞清楚先。
Hartmann: 推 12/30 21:25
※ 編輯: saltlake (220.129.49.98 臺灣), 12/30/2021 23:16:24
jetzake: 最淺顯的例子就是 外國女人在伊斯蘭教國家要不要戴頭巾? 12/30 23:23
jetzake: 執法權除了是特權以外 也是個很沉重的負擔 12/30 23:23
jetzake: 或者拿香港來講也可以 前幾年的陳同佳在台灣殺人的案子 12/30 23:24
jetzake: 香港那邊因為證據和犯罪過程都在台灣 根本辦不了他 12/30 23:26
jetzake: 台灣這邊則是沒辦法把人弄過來 實際上怎麼判都沒屁用 12/30 23:27
舉例子別忘初心。你當初舉例子是要強調「領事裁判權」就是所謂的治外法權。 但是你上面舉的例子的核心都和治外法權無關,或者說,有關的部分,只在於, 同一個國家裏面,用不同的法律管不同國的人這種表面上的相同。 倘若拿這種表面相同,不好意思,現代陳同佳的狀況根本不是這樣。 以香港為例,陳某乃香港人,本來就用香港法律。至於因為香港本土證據不足, 而證據主要在我國,且我國也基於犯罪行為屬地主義有管轄權。為了更普世的 制裁嫌犯的觀念,港府乃同意或考慮把陳同佳「轉送到我國國土」,讓我國用 我國法對陳某審判與裁罰。 相較下,領事裁判權,是外國人在地主國犯法,居然不歸地主國官吏用地主國 法律審判和裁罰。而是讓外國領事在「地主國境內」用該外國本國法自己審判和 裁罰。這明顯違反前述洋人自己國際法對於刑罰的觀念。 即便所謂的外交官的治外法權,犯事的外交官也要遣回本國授旗司法系統由本 國官吏用本國法審判,而不是讓本國領事這種「非本國司法人員」在地主國審判 。 至於什麼「不過是把外交官的治外法權擴大給一般外國人」這種主張....拜託 好吧! 前面已經寫過,治外法權是一種「給外國人的特權」。把特權適用的對象 任意擴張卻不當一回事情。這不知道是對於國家主權沒有概念還是怎樣。 另外,治外法權和前面你舉的例子,都是地主國自願的。不是被武力強迫的。 下面寫的根本沒有一點基本的法律概念,就不評述了。
jetzake: 但是回過頭來想 台灣這邊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 12/30 23:28
jetzake: 反正殺人的被殺的都是香港人 從頭到尾干我屁事啊 12/30 23:29
jetzake: 旅館的清潔費或是被弄成兇宅的損失金額討到就可以了吧? 12/30 23:30
jetzake: 中國那裏的反應比較妙 非要弄出個送中條例 12/30 23:31
jetzake: 激起了香港的各種抗爭 幾乎是為了執法把香港砸爛了 12/30 23:32
jetzake: 法律不管你怎麼訂 都是要能夠執行才有意義 12/30 23:33
jetzake: 主張無限的擴張執法權 其實是在自己國家找麻煩才對 12/30 23:34
jetzake: ^給 12/30 23:35
※ 編輯: saltlake (114.24.99.9 臺灣), 01/02/2022 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