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Mittermeyer: 這種常識級的東西也需要討論.............. 04/26 00:58
: → innominate: 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根本在亂扯 04/25 17:47
: → innominate: 上海北京深圳都是背靠中國得「內陸」金融城市,對,上 04/25 17:48
: → innominate: 海也是 04/25 17:48
: → innominate: 海洋法系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是正面的,這個無庸置疑 04/25 17:50
: → innominate: 具體就是香港跟上海深圳,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上海深 04/25 17:53
: → innominate: 圳不是 04/25 17:53
: 推 fw190a: 都直接扭曲國際金融中心的定義來符合自己理論了。只要不是 04/25 19:24
: → fw190a: 英美法系就直接排除國際,另立一個稱呼,真厲害 04/25 19:24
: → fw190a: 這篇沒考量到腹地問題確實是個遺憾,不過腹地就是能否成 04/25 19:29
: → fw190a: 為金融中心的重要條件,而不成文法不是“必要條件”,也是 04/25 19:29
: → fw190a: 蠻明確的。 04/25 19:29
: 推 innominate: 所以你覺得北上深是國際金融中心? 04/25 19:41
: → innominate: 我在上海深圳待了一段時間,第一次知道這個呢,神奇 04/25 19:42
: → innominate: 要不然你講出你的定義,我們來討論討論 04/25 19:43
: → innominate: 一個有外匯管制的地方扯啥國際金融中心 04/25 19:51
第一種定義是這樣。
https://www.imf.org/external/np/mae/oshore/2000/eng/back.htm
IMF給出的字義裡面,
為了在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s 中。
區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s (IFCs)
與 Regional Financial Centers (RFCs)
包括倫敦、紐約、東京
(以下引述部分使用AI翻譯)
國際金融中心是具有先進結算和支付系統的大型全方位服務中心,支
持大規模的國內經濟,具有深層次和流動性強的市場,
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都是多樣化的,並且擁有足夠的法律
和監管框架以維護委託代理關係和監管職能的完整性。
國際金融中心通常從非居民那裡短期借款,向非居民長期貸款。
在資產方面,倫敦是最大和最成熟的金融中心,其次是紐約
,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的國際業務比例遠大於後者。
區域金融中心(RFCs)與第一類不同,
它們擁有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在其地區內進出資金,
但國內經濟規模相對較小。區域中心包括香港、新加坡
(大多數離岸業務是通過獨立的亞洲貨幣單位處理)和盧森堡。
。。。。
要注意的是這個文件是2000年的。
但首先它列出國際金融中心包括東京,在這裡不符合"不成文法"的條件。
再來它區分國際與區域的條件,反而是以缺乏自身腹地的為區域金融中心。
國際在這邊,更多是區分一個體量大小之意。
https://www.thebanker.com/Banker-Data/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s/S
hanghai-tops-ranking-for-most-attractive-IFC-for-FDI
另外這種定義也是被雜誌媒體使用的。
第二種定義是這個:
https://www.longfinance.net/media/documents/GFCI_33_Report_2023.03.23_v1.1.pdf
這個項目是以global financial center來說。
裡面提到區分international 與否是這段:
一個金融中心的連通性評估是使用“入站”評估位置(特定中心接收評估的位置數量)和
“出站”評估位置(由特定中心的受訪者評估的其他中心數量)的組合。如果來自其他中
心的加權評估佔到一個中心的57%或更多,該中心被視為“全球性”的。如果評分來自其
他中心的超過36%,該中心被視為“國際性”的。
。。。
這裡比較的其實很全面,可以算最符合現代意義以及具有參考性的內容了。
固然global當成國際不準確,
但中文裡把這兩者混用其實是日常,而且可以說,
我認知裡的,現在一般討論金融中心的重要性,
一般都是在以此區分大小。
第三種定義是:
https://repository.law.umich.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
1190&context=other
國際金融中心通常在幾個其他重要方面與高稅收的鄰國有所不同。國際金融中心通常人口
較少:其中許多是島嶼國家,而且在2004年除了少數幾個國家外,其人口都不到一百萬。
國際金融中心的人均收入非常高。而且,一些最近的證據表明,國際金融中心具有更高質
量的治理水平。
。。。
這個脈絡講的是一種,強調離岸業務部份,與國際投資意味。
但他舉出的優勢,除了法治以外還注重了特別保護投資/低稅率等政策。
算是一個特化的定義分支。
第四種定義是:
https://www.newyorkfed.org/medialibrary/Microsites/fmlg/
files/2021/Reynolds_Restoring%20UK%20Law.pdf
全球兩個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和紐約都運作在普通法體系下。
接著排名第五和第六的是香港和新加坡。
相比之下,只有兩個值得注意的以民法為基礎的頂級金融中心,即上海和東京,分別位居
世界第三和第四。東京運作在德國和法國民法體系的混合下,同時也受惠於普遍法系(二
戰後的美國)的影響。然而,它的成功主要反映了日本國內經濟的成功,主要服務於日本
市場,而不是成為一個磁性市場,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參與者進行國際金融業務。上海的
情況也相似。
國際金融中心如何運作。國際金融中心專門提供
國際金融服務,以及跨境金融流動和交易的中介。
他們通過位於這些中心的公司和基礎設施實現這一目標。金
融企業聚集中心,特別是批發業務,由於外部規模經濟,經濟
集聚和網絡效應。 這一事實以及持續存在的政治和監管障礙,
和本地化的激勵措施,導致了一個可以分為四組的市場:
全球中心(即倫敦和紐約)、區域中心(如香港、新加坡和迪拜27)
、國內中心和離岸中心。國內中心遍布英國以外的歐洲,服務於
本地客戶群,儘管通常他們也接待具有國際聯繫的公司。
離岸中心充當資本流動的中介,與它們的東道國幾乎沒有聯繫。 28
其中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和海峽群島。這
該術語還包括在盧森堡和瑞士,以及倫敦業務的某些方面(
特別是在歐洲市場的背景下
。。。
這個定義強調了普通法(不成文法)的功勞,
但他同樣也承認用體量來計算金融中心,
並且接受各種模式都是廣義的國際金融中心。
: → innominate: 而英美法系對金融體系的正面影響是ABC等級的問題,如 04/25 19:53
: → innominate: 果常識不足可以多去唸書 04/25 19:53
: → innominate: 或者你要不要看看騰訊阿里百度在哪裡上市? 04/25 20:00
我看起來是,你把第三種定義注重表達的方向當作唯一正解。
而排除別人在講的可能是一二種。
你的脈絡更接近第四種的,但他卻也沒採用第三種定義。
第四種定義裡對普通法的優勢探討很深入,
但他沒否決不用普通法也能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更不會說出必然不行之類的話。
結果就是,為了烘托普通法重要性,
特地用了限縮的用法。
還同時生造了"「內陸」金融城市"的詞彙。
。。。
想想或許直接討論語意也可以。
但畢竟我對這塊領域不熟,很容易被誤導。
花點時間補充常識,和板友順便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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