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t12341234: 原來這裡有版規喔05/02 20:00
推 fw190a: 確實有點算忘記這條在發言了。跨服聊天倒也沒辦法 05/02 20:55
→ fw190a: 的事,題目很大而分歧更大。除非能從最基底建構一05/02 20:55
→ fw190a: 個共通的框架,但感覺光是成立的可能性就能討論05/02 20:55
→ leptoneta: 兩德統一也是美蘇英法4+2會議同意的 05/03 10:33
1990年3月開始談的會議根本就是走過場,
1989年12月柏林圍牆就被推倒了,當時就已經知道 蘇聯在德的控制區(東德)乃至整個東歐,都要完蛋了。 可不是盟軍各國坐下來談好兩德可以統一了,人民才歡天喜地的去拆了柏林圍牆。 我的論點也主要是強調這點,框架終究是要為現實服務的,但至今還是有很多人以為倒過來做也能變成真理,那才是可悲的地方。
※ 編輯: katana89 (49.216.135.201 臺灣), 05/03/2024 13:02:15
推 moslaa: 其實也可能現實會趕上框架 如果你問同性可不可以結婚 05/03 13:27
→ moslaa: 公投當時明明說不可以 05/03 13:28
→ moslaa: 嚴格說 是不可以用現行民法定義的婚姻來結婚 05/03 13:29
→ moslaa: 但政府繞了個圈子 05/03 13:30
→ moslaa: 故意指稱這裡的結婚指民法的結婚 05/03 13:31
→ moslaa: 所以另立法案讓同性結婚,然後這裡的結婚不是民法的結婚 05/03 13:32
→ moslaa: 用這種文字遊戲來辦到同性可以結婚 05/03 13:32
→ moslaa: 然後你看現在誰敢公開反對同性結婚 05/03 13:32
→ moslaa: 我意思是 當時公投的社會"現實" 明明主流是反對同性結婚 05/03 13:33
→ moslaa: 但政府技巧的用文字遊戲 弄了一個能讓同性結婚的框架 05/03 13:34
→ moslaa: 結果現在,不是現實來配合框架了嗎? 05/03 13:35
→ moslaa: 現實當然很重要,任何討論基礎都是現實 05/03 13:35
→ moslaa: 但把現實當成最優先 其他後退 這缺乏理想 05/03 13:36
→ moslaa: 我以為那才是可悲的地方 05/03 13:36
並沒有好嗎?
mos大你把同婚立法的歷程和大眾對同志族群的認可混為一談了
這還是不到10年內的時事,結果你馬上就給出一個我本文提到的
【抓著片段的現實一直大作文章。】的案例出來。
同志婚姻立法的過程是:
2017年 頒布釋字748號 大法官裁決民法沒有給予同志成家的規範屬違憲
應在兩年內完成相關立法。
才有後續立法與公投的一連串後續,最終2018年公投的結果是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
同婚適用民法案:未通過 (32.7%)
同婚另立專法:通過 (61.1%)
最後同婚依據的也是制定"施行法"來實現的
當時現實多數反對同婚? 從大法官會議的判決及公投結果,得出的結論不應該是如此吧?
mos大 你所言的應該是"同性戀依然是屬於社會高度爭議的負面標籤"
這點無庸置疑,不論SJW喊的如何大聲 現實就是如此。
一個人同性戀身分曝光,通常不是甚麼正面的事情
相對的同性戀長久存在於人類群體中,也是毫無疑問有幾千年歷史了
你看哈德良皇帝寵他的戀人安提諾烏斯的程度,根本勝過99%的護妻魔人
但在歷史中大部分的時空背景,同性戀是被極度厭惡到 可能會被當眾用石頭砸死、
進精神病院、抓去化學去勢或順手送進集中營的程度。
但同志族群依然不放棄獲得大眾認可的努力,在長久的遊說、請願下
終於讓大法官做出有利解釋,最終達成同婚立法的成果。
這跟同性戀依然是個很容易招來爭議負評的身分,本來就沒有衝突。
這反倒是同志存在的現實,最終改變了法制框架的證明。
況且這種從不被認可、倍受歧視的身分,努力爭取得到一席之地的故事
不正是經典的王道築夢奮鬥實踐的熱血故事?
怎麼會叫沒有理想了?
因此現實是 同志群體努力下爭取到大眾認可他們結婚法制化的結果
但其他如性平教育等的公投結果就通通都沒通過了。
但mos大你把這些事情混為一談,這才叫偏離事實
也導致討論一直失焦,這又是個令人感嘆無奈的地方。
※ 編輯: katana89 (111.243.107.4 臺灣), 05/03/2024 17:21:09
※ 編輯: katana89 (111.243.107.4 臺灣), 05/03/2024 17:22:25
推 moslaa: 恩恩,對於事情的解讀,果然會有很多不同方向。 05/03 17:35
→ moslaa: 您使用框架與現實 05/03 17:35
→ moslaa: 什麼是框架與現實呢? 05/03 17:36
→ moslaa: 框架比較好定義,我認為是指書面上的規定,比如憲法 法律 05/03 17:37
→ moslaa: 校規 這類,總之,文字化的規定要求等等 05/03 17:38
→ moslaa: 什麼是現實呢? 對應於框架,大概就是指社會上的實情 05/03 17:38
→ moslaa: 這個實情可能指民心,也可能指一些更具體的行為 05/03 17:39
→ moslaa: 比如,法律說 殺人者會有什麼什麼處罰 05/03 17:40
→ moslaa: 這意思是 法律認為人不應該殺人 (不然幹嘛處罰) 05/03 17:41
→ moslaa: 但你知我知,殺人案是永遠不會變成零的,這是現實 05/03 17:42
→ moslaa: 這時,你要不要說,框架(法律),怎麼不來適應現實呢 05/03 17:42
→ moslaa: (殺人案永不會降到零發生) 05/03 17:43
→ moslaa: 其實,也真有框架來適應現實的情況 05/03 17:43
→ moslaa: 通姦罪聽過嗎 現在通姦罪適應現實(永遠有人通姦) 05/03 17:44
→ moslaa: 去掉了。(可喜可賀?) 05/03 17:44
→ moslaa: / 05/03 17:45
→ moslaa: 回到同性結婚,其實這個案立,在我看來,恰恰就是我主張的 05/03 17:46
→ moslaa: 框架有時候要超越現實,是現實要去發展成框架的模樣 05/03 17:46
→ moslaa: 你自己都說了,同性婚姻的起點(應該是起點吧?) 05/03 17:47
→ moslaa: 是大法官認為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這個違憲 05/03 17:48
→ moslaa: 不好意思,憲法,這不也是框架的一種 05/03 17:48
→ moslaa: 最高級的框架從來沒有說婚姻只限於男女 05/03 17:49
→ moslaa: 是過去的民情認為結婚只限於男女 05/03 17:49
→ moslaa: 較低一階的法律民法去順應當時的現實(民意),規定婚姻 05/03 17:53
→ moslaa: 只限於男女 05/03 17:53
→ moslaa: (這不就是你在讚頌的 框架要適應現實 現實是老大) 05/03 17:53
→ moslaa: / 05/03 17:54
→ moslaa: 最後講到當時的公投結果,其實你還沒發現嗎 05/03 17:54
→ moslaa: 你提出的資料,恰恰證實我的說法,當時民意不贊成同性 05/03 17:55
→ moslaa: 婚姻,這是主流 05/03 17:55
→ moslaa: 以下複製貼上 05/03 17:57
→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 05/03 17:58
→ moslaa: 同婚另立專法:通過 (61.1%) 05/03 17:58
→ moslaa: 我完全沒說錯啊,我記憶中也是如此 05/03 17:58
→ moslaa: 當時民意就是認為婚姻只限於男女 05/03 17:59
→ moslaa: 同性的結合走另外的方案,就不是民法的婚姻 05/03 18:00
→ moslaa: 如果我沒記錯,精準的用語是 同性結合 05/03 18:03
→ moslaa: 注意 是結合 不是結婚! 05/03 18:03
→ moslaa: 只是新專法裡面讓這個"結合"的所有權利義務去比照"結婚" 05/03 18:04
→ moslaa: 也就是<法理上>這根本不是結婚 (不然幹嘛不直接用民法) 05/03 18:04
→ moslaa: 只是<現實上> 05/03 18:05
→ moslaa: 因為這個結合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等,都比照男女婚姻 05/03 18:05
→ moslaa: 所以結果算是用打迷糊仗的方式,讓大家皆大歡喜 05/03 18:06
→ moslaa: 守舊人士: 哇哈哈 你們就不是婚姻! 05/03 18:06
→ moslaa: 進步人士: 哇哈哈 這就是婚姻啦~~~ 05/03 18:07
→ moslaa: 再說一次,當時的主流民意就是 同性不能結婚 05/03 18:08
→ moslaa: 但可以結合,然後比照男女婚姻 05/03 18:09
→ moslaa: 現在大家也習慣了 05/03 18:09
→ moslaa: 所以才看來好像當時大家都接受同性可以結婚 05/03 18:10
→ moslaa: 最後講一下 回頭去看 我認為那場公投結果 是剛好走在 05/03 18:20
→ moslaa: 時代的新舊交替,多數的主流民眾畢竟是老時代長大的 05/03 18:21
→ moslaa: 所以接受不了民法直接改成男男 女女 也可以結婚 05/03 18:21
→ moslaa: 但也察覺到,這是不可擋的趨勢,所以同意走另外管道 05/03 18:22
→ moslaa: 也就是主流(守舊)民意,保住了面子,但新一代的民意拿到了 05/03 18:23
→ moslaa: 裡子,反正就是可以在一起了,而且受到法律保障 05/03 18:23
→ moslaa: 如果現在再一次公投,提出,反正都比照民法了 05/03 18:24
→ moslaa: 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 05/03 18:24
→ moslaa: 這次可能就會成了 05/03 18:24
推 moslaa: / 05/03 18:34
→ moslaa: 為了避面板主繼續跟我討論什麼是當時的主流民意 對同性婚 05/03 18:35
→ moslaa: 假設萬一板主要繼續討論,則不好意思,請解釋 05/03 18:35
→ moslaa: 請先解釋 如果當時主流民意就贊成同性結婚(動詞)婚姻(名詞 05/03 18:36
→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 05/03 18:37
→ moslaa: 同婚適用民法案:未通過 (32.7%) 05/03 18:37
→ moslaa: 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甚至連適用民法都不行 05/03 18:38
→ moslaa: 只接受另立新法律 05/03 18:38
→ moslaa: 另外,這個新法,我剛特別去逐條查證 05/03 18:39
→ moslaa: 感謝網路的偉大,不用兩分鐘就查到 05/03 18:40
→ moslaa: 第 1 條 05/03 18:40
→ moslaa: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05/03 18:40
→ moslaa: (這是賦予法源) 05/03 18:40
→ moslaa: 第 2 條 05/03 18:41
→ moslaa: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 成立... 結合關係 05/03 18:41
→ moslaa: (這是定義男男/女女之間的"那個",是結合,不是結婚/婚姻) 05/03 18:42
→ moslaa: 在定義清楚這叫結合,不叫結婚/婚姻之後 05/03 18:42
→ moslaa: 後續法條開始處理現實上的問題 05/03 18:43
→ moslaa: 比如你要怎麼讓國家知道你們在一起了 05/03 18:44
→ moslaa: 實務上讓你去戶政機關沿用異性婚的結婚登記 05/03 18:44
→ moslaa: 登記後的日常生活權利義務,基本全部比照民法 05/03 18:45
→ moslaa: 再說一次,你不能因為實務上全部比照民法 05/03 18:46
→ moslaa: 你就說當時民意同意同性結婚/婚姻 05/03 18:46
→ moslaa: 很簡單嘛 一個你繞不過去的說法破綻是 05/03 18:47
→ moslaa: 那怎麼解釋下面兩個公投結果 05/03 18:47
→ moslaa: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 05/03 18:48
→ moslaa: 同婚適用民法案:未通過 (32.7%) 05/03 18:48
→ moslaa: 真這樣贊同同性結婚直接用上面選項翻盤就好啦 05/03 18:49
→ moslaa: / 05/03 18:49
→ moslaa: 好啦,到了最讓我興奮的地方啦~~~ 05/03 18:50
→ moslaa: 我這個人呢,從年輕時候,就特別喜歡說文解字 05/03 18:50
→ moslaa: 特別喜歡看別人怎麼搞白馬非馬這類的文字遊戲 05/03 18:51
→ moslaa: 我已經,喔,其實是您,您已經自己把公投結果貼出來了 05/03 18:52
→ moslaa: 我呢,怎麼看,都覺得這明明證明了當時主流民意反對同性 05/03 18:52
→ moslaa: 結婚/婚姻,而您似乎認為這是證明了 05/03 18:53
→ moslaa: ok的,沒關係的 05/03 18:53
→ moslaa: 我已經把我的主張,寫在上面 (不用我再重複吧) 05/03 18:54
→ moslaa: 現在換您,您到底如何解釋,為什麼公投結果證明主流民意 05/03 18:55
→ moslaa: 同意同性可以結婚 05/03 18:55
→ moslaa: 好不好請您說明一下 05/03 18:56
→ moslaa: 如果您覺得您上面有說了,那不好意思,我比較笨 05/03 18:56
→ moslaa: 我看不懂,請再白話一些?? 05/03 18:57
→ moslaa: 先謝謝了 ^^ 05/03 18:57
推 moslaa: / 05/03 19:08
→ moslaa: 補充資料 05/03 19:09
→ moslaa: 現行民法 第四編親屬 第二章婚姻 第一節婚約 05/03 19:10
→ moslaa: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05/03 19:11
→ moslaa: / 05/03 19:11
→ moslaa: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05/03 19:12
→ moslaa: 第2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 成立... 結合關係。 05/03 19:13
→ moslaa: (注意連法律名稱都不給說是比如 同性結婚/婚姻施行法) 05/03 19:13
→ moslaa: (相比於民法正大光明地說 第二章婚姻...等) 05/03 19:14
→ moslaa: (這個新法滿小氣的,名稱只敢模模糊糊說 施行法) 05/03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