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GAJYOTARO:你很吵啊,中午睡覺時間呢XD 163.27.228.138 05/04 15:00
有位以某日本人之名為暱稱的網友如是說
我想先撇開一些 "差異化以達神聖化" 之類的話語不說,就事論事來討論
一下所謂 "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觸就好"這件事。
這位K網友主張,依據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訂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
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眼下是其他預算排擠國教預算,很明顯並非你所期待的結論
舉例來說,依法行政的情況下
把退輔支出正常地編列在銓敘部底下,為了維持這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自然要再編列幾乎同樣大的一筆錢用到學生身上
『當預算編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學生身上活錢變多』
這是簡單的數學題目,拿去當作論文題目,會被教授活活打槍打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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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非常好,也符合道理百條不如法條一條的法諺(MOTCT,2008)
不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人事管理條例及本部組織法規定,
本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以及全國公務
人員銓敘、保險、退休、撫卹與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組織與職掌,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
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所以,我個人比較愚昧、無知啦,因此不知道為什麼非公務人員的用人費用
必須得由公務機關負擔?
還是說什麼時候公立學校教師也變公務人員了?
亦或在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裡面,教師就=公務人員?
就教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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