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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2. 議題類別
勞工
3. 我要發問 (限140字以內)
從104年1月1號新版的勞基法施行細則 將國定假日原19天減為12天
<勞基法>裡原條文中<7天中應有1天為例假>並未修改,導致有些公司維持原來週休1日
每天工作少20分鐘,符合單週40hr法令,還平常少了7天國假
再<公務員服務法>明定週休二日,<勞基法>卻沒有,易讓很多公司走偏門
所以是否允諾 修法<明定7天中應有2天例假>以及恢復已取消7天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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