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ncent7977 (白水放)》之銘言:
: 請ur607板友於本文發出後24小時內向任一板主站內信提出#1OyoAhcF一文之證據
: 逾時將以C-5處水桶30天
: 以上
經ur607來信說明
板主判定證據不全
僅可證明文中少部分言論
故依C-5酌予減刑為水桶20日
原文備份後刪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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